![]()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19-65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17:24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体现制度公平公正,2019年9月绍兴市出台了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绍市医保〔2019〕3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二、制定过程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医保分局抽调业务骨干前往市内兄弟县市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协调组织部、财政、人社、老干部、国税、编办、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上级部门新政策实施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新参保对象必须符合4类对象(包括单位和人员)范围条件。因此,相关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需明确。 (二)根据上级政策,4类对象外我区原享受医疗公务员补助人员的资金管理方式需调整。一是补助资金按统筹区单独另行建账,资金独立核算。二是对原公务员补助托管单位不再实行委托管理,并进行清算。 (三)4类对象外我区原享受医疗公务员补助人员的资金列支渠道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现役军人医疗费的列支渠道需调整为财政列支。三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外差额部分列支渠道需调整为财政列支。 政策内容有: 一、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新增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事业和省(部)属单位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新组建或整合组建事业单位的,根据编办确定的单位性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新增人员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医办直管退休人员,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区财政负责缴费。 五、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流、辞职后保留身份人员,支乡科技人员等,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其自行缴费。原己一次性趸缴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六、上述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统一另行单独建账管理(以下简称“单独建账管理”),资金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筹资标准,2020年起筹资(费率)标准按5%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另行发文。至2019年12月止公务员医疗补助累计结余资金,按照参保人数的比例划分后,划入单独建账管理的资金池。 对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托管单位在2019年12月前的公务员补助资金,按原政策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算。2020年1月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不再实行委托管理。 七、调整完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 机关事业离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绍兴市出台的政策执行,其资金由财政单独列支保障。 离休人员可在市内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 八、调整完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 军队用人单位文职人员参照我区公务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纳入单独建账管理。其他现役军人现有待遇保持不变,医疗费资金由财政单独列支保障。 九、调整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政策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由财政负责缴费,残疾军人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单独建账管理。 残疾军人在医保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单独列支保障。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赵伟平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8128058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