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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579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2-26 17:23
主题分类: 卫生 文 号: 虞政办发〔2019〕148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9-002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绍市医保〔201935号)精神,为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全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新增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事业和省(部)属单位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新组建或整合组建事业单位的,根据编办确定的单位性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新增人员不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医办直管退休人员,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区财政负责缴费。

五、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流、辞职后保留身份人员,支乡科技人员等,仍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其自行缴费。原己一次性趸缴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六、上述保留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统一另行单独建账管理(以下简称“单独建账管理”),资金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筹资标准,2020年起筹资(费率)标准按5%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另行发文。至201912月止公务员医疗补助累计结余资金,按照参保人数的比例划分后,划入单独建账管理的资金池。

对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托管单位在201912月前的公务员补助资金,按原政策在20209月底前完成清算。20201月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不再实行委托管理。

七、调整完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

机关事业离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绍兴市出台的政策执行,其资金由财政单独列支保障。

离休人员可在市内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

八、调整完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

军队用人单位文职人员参照我区公务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纳入单独建账管理。其他现役军人现有待遇保持不变,医疗费资金财政单独列支保障。

九、调整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政策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由财政负责缴费,残疾军人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单独建账管理

残疾军人在医保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单独列支保障。

十、本通知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内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府办会

同医疗保障分局承担。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pdf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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