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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654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9-06-12 14:50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和土地交易行为,促进为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意见》(虞政办发〔2016〕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第二部分各乡镇街道调整起始价原则;第三部分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原则;第四部分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第五部分新建工业项目出让面积;第六部分有关协议出让的情况;第七部分土地评估价的相关要求;第八部分与原政策冲突的问题。

(一)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

除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外,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亩,最低价不得低于30万元/亩;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35万元/亩,最低价不得低于18万元/亩。

(二)各乡镇街道调整起始价原则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出让地块和引进项目的具体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外资引进、产出效益等情况,确定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由区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定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地价差异化指导意见。

( 三 ) 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原则

除省发改委明确的“标准地”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一律按“标准地”进行出让。

(四)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

工业用地出让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须与受让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在项目开竣工、外资引进、投资规模和产出、环境达标、能耗标准、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方面对受让方进行监管,视优惠情况收取不少于2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按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履约的,则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未能履约,则按违约程度相应扣除保证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履约保证金收缴、退还标准。

(五)新建工业项目出让面积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除开发区、工业园区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出让新增工业用地。除扩建或受地形条件等制约的用地外,新建的工业项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

(六)有关协议出让的情况

低效土地再开发过程中办理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上述规定的50万元/亩执行。期满续期等情形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按50万元/亩出让起始价进行修正。

(七)土地评估价的相关要求

土地评估价仅作为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资料存入工业用地出让档案。

(八)与原政策冲突的问题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已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签订落户协议、安置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的,在项目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可作为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

三、术语释义

1.标准地。即携带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一系列标准进行出让的建设用地。

2.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土地评估价。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某一时点的价格。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解 读 人:罗黎明    绍兴市上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8219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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