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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58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6-12 15:09
主题分类: 土地 文 号: 虞政发〔2019〕13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19-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低效空闲用地激活盘活,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除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外,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亩,最低价不得低于30万元/亩;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35万元/亩,最低价不得低于18万元/亩。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出让地块和引进项目的具体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外资引进、产出效益等情况,确定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由区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制订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地价差异化指导意见。

三、除省发改委明确的“标准地”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全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一律按“标准地”进行出让。

四、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须与受让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在项目开竣工、外资引进、投资规模和产出、环境达标、能耗标准、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方面对受让方进行监管,视优惠情况收取不少于2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按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履约的,则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未能履约,则按违约程度相应扣除保证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履约保证金收缴、退还标准。

五、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除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省级以下9个工业园区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出让新增工业用地。除扩建或受地形条件等制约的用地外,新建的工业项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

六、低效土地再开发过程中办理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上述规定的50万元/亩执行。期满续期等情形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按50万元/亩出让起始价进行修正。

七、土地评估价仅作为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资料存入工业用地出让档案。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已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签订落户协议、安置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并备案的,在项目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可作为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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