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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9-582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31 23:02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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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科创板发展机遇,创新基金业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区内外基金管理机构价值发掘功能,积极引进优质基金投资项目来虞发展,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深化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壮大资本市场“上虞板块”,拟出台《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为加强与省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推动其投资的成长型大项目和高端初创项目引荐落户上虞,加快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建设,我区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和项目给予政策激励。 (一)成长型大项目引进政策 1.项目引荐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引进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及投资管理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以招商引资奖形式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用于激励团队核心成员;基金引进的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累计区域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贡献额2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经营团队各半,最高奖励500万元。 2.基金配套扶持。根据引进项目股权融资需求,引荐管理机构可单独组建基金,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出资,可按基金规模不超过30%比例给予配资支持,单个项目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退出清算收益超过按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以超收部分的50%按7:3比例分别奖励给引荐管理机构和项目经营团队。 3.融资贴息支持。加大对基金投资项目融资支持,5年内对基金引进项目公司的贷款,每年按实际贷款额给予1%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企业区域经济贡献部分。 4.落户全程服务。属地乡镇街道及开发区优先保障基金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强化基金投资项目承接落户和培育管理,对入驻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 (二)高端初创项目引进政策 1.运营合作机构扶持政策 (1)运营费补助。对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给予20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每增加5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2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给予15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每增加3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1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运营补助的50%在开园时到位,其余按照年度实绩考核补助。 (2)房租及装修补助。给予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3)孵化培育奖励。对入园企业获得外部基金(非运营机构旗下基金)投资的,给予运营机构按外部基金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入园的单家企业年区域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每年按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1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对运营机构引进或入园培育企业(含经产业园培育输送到上虞其他区域不超过5年的企业),每实现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科创板上市、其他A股上市,分别奖励运营机构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入园企业配套政策 (1)设立科创企业孵化基金。总规模不超过3亿元,可分期设立,区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配套出资不超过45%,上期基金累计投资超过基金总额70%时可再申请设立。基金投资产业园项目(含产业园输送到上虞其他区域发展的企业)的投资应不低于区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出资额的1.5倍。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运营机构购买政府出资配套资金,对基金注册设立起3年内(含)购买的,以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内(含)购买的,以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2.5%年化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5年以上、7年内(含)购买的,以上述第二项及第6年起按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7年以上仍未退出的,按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2)房租及装修补助。对入园创业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300元/平方米、厂房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三、实施时间 本政策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一定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行期,后两年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注册地须为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金融办 解 读 人:蒋峰 金融办主任 联系电话:8200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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