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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19-564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7-31 21: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19〕9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19-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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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若干政策
为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科创板发展机遇,创新基金业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区内外基金管理机构价值发掘功能,积极引进优质基金投资项目来虞发展,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深化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壮大资本市场“上虞板块”,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重点 围绕上虞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资本市场培育需求,面向国内外择优选择并支持符合上虞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优化区域产业生态链,提升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符合资本市场培育支持方向的成长型大项目和高端初创项目。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二、成长型大项目引进政策 (一)合作机构 加强与省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推动其投资项目引荐落户上虞。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清科排名全国前50强机构。 2.近两年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浙江省股权投资协会排名前10强机构或被评选为优秀投资机构。 3.具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完善的投融资和风控机制,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已发起设立并备案3只以上基金且基金管理总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已发起设立并备案5只以上基金且基金管理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备案基金已投项目达到5个以上,至少在A股上市项目1个以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过往业绩视同)。对引进特别优质项目及有孵化器背景或虞籍乡贤创设的基金管理机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要求。申报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发展条件或经济带动性强的优质产业项目。 (三)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将机构情况及推荐项目向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对接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项目落户工作,落实项目落户面上招商政策。 (四)支持政策 1.项目引荐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引进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及投资管理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以招商引资奖形式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用于激励团队核心成员;基金引进的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累计区域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贡献额2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经营团队各半,最高奖励500万元。 2.基金配套扶持。根据引进项目股权融资需求,引荐管理机构可单独组建基金,需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出资,可按基金规模不超过30%比例给予配资支持,单个项目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退出清算收益超过按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以超收部分的50%按7:3比例分别奖励给引荐管理机构和项目经营团队。 3.融资贴息支持。加大对基金投资项目融资支持,5年内对基金引进项目公司的贷款,每年按实际贷款额给予1%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企业区域经济贡献部分。 4.落户全程服务。属地乡镇街道及开发区优先保障基金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强化基金投资项目承接落户和培育管理,为入驻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 三、高端初创项目引进政策 引入省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成立专业运营机构,建立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入高端项目。产业园按面积大小分为两类,其中A类产业园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B类产业园占地面积在20亩以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A类产业园允许多处整合,但主园需达到B类产业园标准。 (一)运营合作机构。运营合作机构应符合以下任意2项条件: 1.具备专业从事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并已成功运行管理至少1家以上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完整的孵化培育体系。 2.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具备专业的早期及天使投资经验,拥有基金成功运作案例,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 3.具有足够且稳定的项目来源,能够对接研究院所及国内外知名高校成果,承接各大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运营合作机构由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遴选确定。 (二)入园企业条件。入园项目重点引进基金已投项目或拟投项目;绍兴“海内外英才计划”和区“娥江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其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或具备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发展潜质。 2.创业团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团队其他成员应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带头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适合本地的高科技新经济产业项目。 (三)入园程序。由运营机构组建专业运行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引进高端创业团队入驻产业园,把好入园企业准入关。运营机构确定的入园企业须经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招商产业发展目录审核通过。运营机构每月引进的入园项目于次月10日前向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支持政策 1.运营合作机构扶持政策 (1)运营费补助。对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给予20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每增加5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2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给予15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每增加3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1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运营补助的50%在开园时到位,其余按照年度实绩考核补助。 (2)房租及装修补助。给予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并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3)孵化培育奖励。对入园企业获得外部基金(非运营机构旗下基金)投资的,给予运营机构按外部基金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入园的单家企业年区域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每年按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1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对运营机构引进或入园培育企业(含经产业园培育输送到上虞其他区域不超过5年的企业),每实现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科创板上市、其他A股上市,分别奖励运营机构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入园企业配套政策 (1)设立科创企业孵化基金。总规模不超过3亿元,可分期设立,区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配套出资不超过45%,上期基金累计投资超过基金总额70%时可再申请设立。基金投资产业园项目(含产业园输送到上虞其他区域发展的企业)的投资应不低于区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出资额的1.5倍。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运营机构购买政府出资配套资金,对基金注册设立起3年内(含)购买的,以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以上、5年内(含)购买的,以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2.5%年化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5年以上、7年内(含)购买的,以上述第二项及第6年起按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7年以上仍未退出的,按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2)房租及装修补助。对入园创业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300元/平方米、厂房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四、其他 1.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注册地须为上虞区。 2.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可享受区内其他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等面上政策,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3.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产业与招商引资工作一样,是一项特殊工作,具有很强的机动性、灵活性和不可预见性,对于项目发展涉及的优惠政策要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同时对于在工作中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触碰纪律底线的干部和行为要宽容失败,实行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鼓励干部大胆开展工作。 4.本意见一定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行期,后两年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 5.本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本文有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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