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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582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9-08-21 23:13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区对于现行政策文件中的环保“一票否决”事项及其他有关内容的认定,缺乏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部门政策文件依据,因此,在各类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颁发和资格(资质)审核时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在今年的绍兴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情况专项审计中,审计组发现我区“环境违法信用制度不完善,存在‘一边违法,一边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的情况。……由于相关部门未明确‘环保违法事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偷排、偷倒污染物’的具体定性标准,部门缺乏沟通和对接,导致上述政策奖补政策兑现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前置审查随意性较大,减弱了环保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并指出“上虞区政府应明确‘环保违法事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具体定性标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强化部门联审职责,严格资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大企业环境违法成本”。

二、制定过程

根据绍兴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期间,文件已征求涉及的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与各部门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文件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情况、其他事项。

1.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通知》明确了《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环保“一票否决”条款认定标准。对“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条款,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认定标准为“审查期为一年的,单位受到3次以上(含3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二年的,单位受到4次以上(含4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三年的,单位受到5次以上(含5次)环保行政处罚的,以此类推”。此外,明确对6项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事项,只提供涉及企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不再作出“一票否决”的认定。

2.“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将环境犯罪、因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环境违法导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环境违法或管理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4钟情况明确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分类说明。

3.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情况。企业申报各项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资格(资质)审核等事项需要环保证明(环保说明)材料的,由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颁发、资格(资质)审核部门(单位)统一函告,我局按《通知》要求进行复函,不再受理由企业直接提交的相关申请。

4.其他事项。严守环保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纪律;向生态环境部门征求相关意见时,须明确环保审查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对于其他认定依据不明确、上级未定义的情况,我局只提供相关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对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部门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阮杰能    政策法规科科长

联系电话:8221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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