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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19-564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8-21 21:5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虞政办发〔2019〕99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19-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针对生态环境部门“一票否决”、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缺乏标准定义解释的情况,我区经研究决定,在上级政府部门未作出明确定义前,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工作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现将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环保“一票否决”认定标准

关于《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条款,将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审查期为一年的,单位受到3次以上(含3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二年的,单位受到4次以上(含4次)环保行政处罚的;审查期为三年的,单位受到5次以上(含5次)环保行政处罚的,以此类推。

对于下列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事项,生态环境分局不再作出“一票否决”的认定,只提供涉及企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1.企业及其个人荣誉称号审核事项;

2.除《办法》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奖励(补助)审核事项;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审核事项;

4.社会管理组织(机构)人选的审核事项;

5.非企业类的单位及其个人荣誉称号审核事项;

6.其他需环保合法性前置审查的审核事项。

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在上级政府部门作出相关解释之前,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构成环境犯罪的;

2.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4.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本通知执行后,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在有效期内的,本通知执行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上述标准进行认定。

三、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情况

生态环境分局不再受理由企业直接提交的关于要求出具环保证明(环保说明)的申请。对于企业申报各项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资格(资质)审核等事项,确需环保证明(环保说明)材料的,由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颁发、资格(资质)审核部门(单位)统一致函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本通知要求复函。

四、其他事项

1.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认真核查,依法办理。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能按时办结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向生态环境分局征求相关意见时,应明确审查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日期。

3.各部门、单位对申报各项荣誉称号、项目资金奖励(补助)等征求意见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4.对于认定依据为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部门未明确定义的其他情况,如“重大环保违法事件”“环保违法事件”“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等,出具意见时只提供相关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5.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部门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通知自9月11日起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一票否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及环保证明(环保说明)出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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