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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2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0-10 11:15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0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30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长效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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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长效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长效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效管护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浙水科〔2016〕1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区以乡镇(街道)为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通过标准化管理创建验收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长效管护的水库、山塘、堤防、水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由乡镇(街道)依据《上虞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9〕93号)进行管护;大中型水利工程由水管单位自行单独申报财政预算,并依据省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 未完成标准化创建的重点“屋顶”山塘、水电站、电排站(装机55KW以上电排涝站)等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的长效管护包括工程运行管理和应急维修,旨在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维修及工程抢险)。 运行管理主要是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管护(含工程巡查、割草保洁、简单雨淋沟修复等)、设备(施)操作、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含标准化)运行、安全鉴定、视频监控及其它相关日常管理事项。应急维修主要是指工程结构受损、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破损等影响工程运行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而采取的相应工程措施。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运行管理和应急维修经费。列入标准化名录中的工程,推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大力推进水利工程实行“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管护方式 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管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区、乡镇(街道)分级管理。 第六条 区水利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管护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对全区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全面推进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和管理成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为辖区内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负总责,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和实施,及时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负责积极推行物业化管护,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实施单位,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条 长效管护工作应按省水利厅印发的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执行,其中运行管理的工作方式分为物业化管护和非物业化管护两种模式。物业化管护模式是指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要求有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资质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运行维护,其他为非物业化管护模式。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水利工程的长效管护经费主要由运行管理经费和应急维修经费组成,乡镇(街道)应认真编制水利工程长效管护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 根据省水利工程定额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水利工程巡查管护定额标准为:小(一)型水库2.5万元/座·年、小(二)型水库2万元/座·年;重点“屋顶”山塘1.5万元/座·年;堤防2万元/公里·年;电排站1.5万元/座·年;信息化(含标准化)管理平台运行经费5.5万元/乡镇·年;视频监控租赁费1.4万元/只·年。乡镇(街道)应按“一库一人”原则配备工程巡查人员,做好巡查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所属工程的巡查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长效管护实行物业化管护模式的,物业化管护经费在定额标准总量内的,按合同金额全额补助;超出定额标准总量,超出部分在定额总量20%以内的按9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在定额总量20%(含)至50%以内的按80%予以补助,超出部分在定额总量50%(含)以上的按60%予以补助,其余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实行非物业化管护模式的,巡查管护经费按定额标准进行补助。安全鉴定等定额外费用按合同金额的80%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为适应水利工程信息化(含标准化)运行管理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1名劳务合同工,按定额标准5.5万元/乡镇·年进行补助,专职负责平台操作和山塘、水库、堤防、水电站、电排站等水利工程巡查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性水利工程,长效管护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做到专款专用。电排站巡查人员需持证上岗,否则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应急维修单项预算经费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将申请报告(含维修内容、实施方案、计划投资等内容)及计划报批表(附件1)报区水利局批准后实施。完工后按审定金额的80%予以补助。 单项预算经费2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需另行申报立项后实施,补助标准参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方式:运行管理经费,原则上每年11月15日前,乡镇(街道)凭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实施凭证报区水利局申请资金拨付;应急维修经费,原则上每年11月15日前,凭计划报批表、合同、发票、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实施凭证报区水利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区财政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长效管护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并对长效管护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有效期内,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区水利局根据需要可分期拨付。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长效管护自筹经费的配套保障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总体要求为:依据国家、省级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以及各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做到水利工程责任主体明确、维护经费到位、维护模式和维护人员满足实际需求、工程形象面貌整洁完好、设施设备保养良好且能正常运行、标识牌设置合理、信息化平台运用良好等,基本实现水利工程“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美观化”要求。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贯彻执行管护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规定,负责年度管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管护工作的质量管理及检查、评价。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开展巡查工作,巡查频次、巡查要求、巡查内容等需满足相关规定。水库、山塘、堤防工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应急维修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水库山塘应急维修包括主体工程维护(土石方养护、坝面混凝土、坝脚排水沟混凝土和排水棱体破损修补、护坡浆砌石翻修等)、溢洪道维护(底板混凝土破损修复、挡墙浆砌石翻修等)、放水工程维护(启闭机体表面及螺杆防腐处理、电动机、配电设施和避雷设施维护、闭启房维修等)、管理房维修、观测设施和标识标牌维护等。 (二)堤防工程应急维修包括堤身养护、堤顶路面(路缘石)维护、堤坡维护(内外侧护坡维护、堤脚干砌块石和排水沟翻修等)、观测设施维护和标识标牌维护等。 (三)水电站应急维修包括水电站厂房、管理房、发电机组及辅助设施维护、升压站等设施维护、场外设施维护、标识标牌维护等。 (四)电排站应急维修包括管理房、水工设施主机组、输变电系统、操作设备及配电设备维护、避雷设施维护、标识标牌维护等。 (五)其他工程应急维修项目参照相关运行管理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应急维修任务。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应急维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合同工期、验收方式、支付方式、奖惩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行政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水利局负责长效管护成效的考核工作,有关考核办法(细则)由区水利局另行制定发布;根据需要,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委托服务费在长效管护资金中列支,区财政进行全额补助。 第二十四条 开展物业化管护的水利工程,乡镇(街道)应对物业公司或物业人员做好管护成效考核工作;未开展物业化管护的水利工程,乡镇(街道)应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长效管护项目未通过考核或抽查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水利局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骗取维养资金、擅自降低工程标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上虞市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3〕66号)、《上虞市标准江堤管护办法》(虞政办发〔2010〕7号)相关规定执行。上述办法有关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水利局承担。
附件:1.上虞区水利工程应急维修计划报批表(20万元以下) 2.山塘、水库、堤防工程巡查要求及细则 附件1 上虞区水利工程应急维修计划报批表(20万以下) 编号:虞水编〔202X〕
山塘、水库工程巡查要求及细则
堤防工程巡查要求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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