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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33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1-10 10:2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17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3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和《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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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和《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大家认真实施。 附件:1.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2.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上虞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健全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镇建成区域内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农村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废弃物是指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等园林绿化设施在施工、养护过程,以及因暴雨、台风等特殊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屑、修枝等废弃物。 第三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考核和监督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理等工作。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杭州湾综管办为所辖区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及其他园林绿化废弃物产生单位(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企业、物业公司等)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必须符合《绿色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GB/T 31755-2015)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废弃物由产生单位负责收集,委托收运企业或自行按要求运送至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并按规定缴纳处理费。 园林绿化废弃物应按照残枝、落叶和草屑等进行分类,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后单独收集并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投放时应进行分拣剔除,不得混入土渣、石块、铁丝、铁钉、花盆和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 第六条 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签订绿化施工、养护服务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内容。 第七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机械运输能力,机械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过程记录仪;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八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园林绿化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园林绿化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 (三)收运园林绿化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单独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宜采用密闭式货车。当采用非密闭式货车运输时,废弃物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防止沿途跑冒滴漏与散落。 第九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禁止任意倾倒、抛洒或者丢弃园林绿化废弃物。 第十条 园林绿化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不得随意行驶。 第十一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名称、牌号、园林绿化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收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取得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签发的回执。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的收运与管理状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至少应规划建设一个园林绿化废弃物(可结合大件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场所。园林绿化废弃物应优先考虑景观和木制品加工制作应用;无法应用时,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堆肥、基质营养土制备、食用菌栽培基质制作、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裸土覆盖物生产等。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可自行进行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行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市场化。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应对所接收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资源化、无害化等处理情况进行生产统计汇总。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设施设备运行与管理状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选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应具备相应的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的技术或者设备;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控制污染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园林绿化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园林绿化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和固废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辖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园林绿化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五)保证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理的园林绿化废弃物进行计量统计与信息记录。 第十七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投诉处理制度,对园林绿化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参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补贴标准,制定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置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综合执法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上虞区城镇大件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大件垃圾污染防治,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镇建成区域内大件垃圾投放、收集、拆解、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农村大件垃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生活垃圾中的重量超过5kg或者体积超过0.2m3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包括废旧办公家具)等。各种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纳入上虞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三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全区城镇大件垃圾分类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考核和监督城镇大件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杭州湾综管办负责所辖地区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和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杭州湾综管办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和组织建设大件垃圾投放、收集、拆解和处置体系。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从事大件垃圾收集、拆解设施建设和运行,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及收集、拆解一体化。 第六条 鼓励单位、个人通过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方式,减少大件垃圾产生。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旧大件家具线上线下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再使用。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单独设置或结合建筑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放点设置大件垃圾暂存场所,并公示暂存场所信息和投放要求。暂存场所应标志标识清晰规范、场地硬化、设置围挡、方便投放与收集。 第八条 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个人可以将大件垃圾自行或委托相关企业收运至大件垃圾拆解场所进行处置;或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暂存场所,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大件垃圾自行或委托相关企业收运至大件垃圾拆解场所进行处置。严禁将大件垃圾乱丢乱放。 大件垃圾处理所需费用由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与受委托的相关企业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 第十条 大件垃圾暂存场所达到一定贮存数量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委托相关企业及时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时,应当将大件垃圾拆解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组织建设大件垃圾拆解设施,确保拆解能力满足需求。 第十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至少应规划建设一个大件垃圾(可结合园林绿化垃圾、装修垃圾)拆解、破碎及资源化利用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可回收物,应当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木质类材料可进入园林绿化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再生利用价值不高的废弃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 第十四条 大件垃圾的收集、拆解应当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2010)等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五条 本区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大件垃圾收集、拆解、处置等相关信息,归集有关监督管理信息,实现大件垃圾分类处理管理网络化、精细化。 第十六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参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补贴标准,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置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综合执法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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