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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3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1-12 15:10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18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33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上虞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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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上虞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虞区2020年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七)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村党组织提出成员建议名单及成员推选产生办法,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 (七)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竞职、干事和辞职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公布所有自荐人员名单和民主推荐结果; (九)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七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八条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发出通知,鼓励其回村参加选举。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十一条选民名单公布并确定后,应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经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50人。 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制定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设置适当的资格条件,提高村民代表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组织成员和符合条件的党员推选为村民代表,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采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推选方式产生,不得实行委托推选,同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代表的同时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原则上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自荐直选方式。即竞选人自荐报名、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若自荐人员较多,可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提高选举成功率。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组成。其中,单独设立一个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 第十七条凡具备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和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于正式选举的10日前,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并提出自荐承诺(即竞职、干事和辞职承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员的承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并将自荐人员名单提交乡镇(街道)党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任职资格的联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经联审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应于正式选举的5日前张榜公布,并对其自荐承诺书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广播播放等形式向选民进行宣传介绍。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并予以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的形式集中投票选举,投票场所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唱票现场布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第二十条选民必须持选民证亲自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第二十一条上站投票时间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张榜公布,原则上不得少于3.5个小时。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二十二条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并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候选人(自荐人)之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因长期外出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办理委托手续、在投票截止前又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视同放弃选举权。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专职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职数直接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数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副主任或委员(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副主任、又为委员(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委员一票。选举男性为妇女委员的,该人得票无效。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票数按第一次投票计算。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按第一次选举得票高低确定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也可以继续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进行。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成员中推选一人负责村日常性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对当选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人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公布的,需经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封存的选票未经乡镇(街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一份,乡镇(街道)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对移交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在选举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街道)、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选举规程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中所指村包括行政村、改居村。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民政局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上虞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我区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民基〔202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选举规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由各镇街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社区选举工作经费;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六)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七)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八)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人选由社区党组织提名,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经推选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名单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在社区公告,并报镇街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后,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并保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六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社区具体选举办法,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并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对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选举提出意见; (七)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 (九)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的推选; (十)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负责选票的保管,办理委托投票、设立投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二)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检举; (十三)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市,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 (三)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第九条选民登记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进行,也可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采取选民自愿登记的,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不列入选民名单。实行选民自愿登记的社区,自愿登记选民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 第十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民资格自行终止。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登记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有同名同姓的要注明组别、年龄大小等特征,以示区别。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名单发放选民证。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提高党员在居民代表中的比例。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一般为51至101人。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应当具有选民资格,遵纪守法,关心社区,办事公道,在居民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精力。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推选方式产生,按得票由多至少为序确定,原则上得票最高者为居民小组长。驻社区单位代表由驻社区单位推荐产生,具体名额与推选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由社区内社会组织共同推荐产生,具体名额与推选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代表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推荐产生,具体推选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居民小组一般按每30至100户居民设立,具体数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居民代表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代表。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 居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等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社区公告。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居民代表(小组长)、驻社区单位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推选产生后,应将名单及时在社区内公布。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具体职数由镇街根据各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德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5日前在社区内公布候选人的条件、提名票领取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名者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领取并提交提名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产生:由10人以上选民联民提出、居民小组提名或自荐。 每一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2项及以上职位的,本人应当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位的候选人。自荐的选民,应在推选初步候选人期间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任职资格的联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初步候选人。 初步候选人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所有正式候选人都要在选举前参加由镇街党(工)委组织的谈心谈话并签订竞职承诺、干事承诺和辞职承诺,对拒不作出“三项承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正式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应在选举日5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在社区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 正式候选人应当严格遵守换届纪律“十严禁”“十不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张榜公布。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日前,确定并公告监票人、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人、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等。 本届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选票中正式候选人排名按预选得票数由多至少确定;票数相同的,按姓氏笔画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中心投票站、若干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站设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投票站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合理路线,严格实行秘密写票。中心投票站和每个投票分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投票、唱票现场的布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选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投票时间截止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站进行开箱计票。 第二十六条投票选举前,中心投票站、投票分站及流动票箱均须由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并贴上密封标签。 第二十七条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选举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须在选举日3日前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八条 选举时,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 第三十条唱票、计票应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并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后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且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选民没有超过半数或者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选举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重新组织选举。 每张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所选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及以上职位的,该选票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三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没有经过资格审查及未作出竞职承诺、干事承诺、辞职承诺的,在选举前应履行相应手续。 另行选举需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委托的,该委托自然终止。 第三十四条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5日内举行。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不足职位可以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经确认选举有效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候选人、其他选民的姓名及所得票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当选人员进行具体条件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在投票选举日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居民公告,并报镇街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当众封存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须在封条上签字。封存的选票未经镇街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一份,镇街一份,本社区封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或不符合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宣布其当选无效。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在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当选人。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破坏、妨害选举工作的行为,应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公章、账簿、档案和其他集体资产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会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文书、会计,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镇街负责指导、监督。 第四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镇街、社区都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选票、工作表格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第四十二条各镇街可根据本选举规程,结合本镇街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选举规程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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