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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638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11-24 14:12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关于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绍兴市上虞区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是虞北平原“四横三纵”骨干排涝体系的纵向中路排水通道,也是上虞区治理虞北平原洪涝灾害及防洪(潮)的主要工程,符合《上虞市虞北平原河道整治规划》(虞政办发〔2011〕228号)等相关规划,并已列入《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全省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项目库。

工程任务以排涝、挡潮为主,兼顾改善河道水环境。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防潮标准为200年一遇。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新建排涝水闸1座,三号闸设计净宽36米;增设二线塘节制闸1座,二线闸设计净宽60米;(2)崧北河拓浚和延伸,拓浚崧北河7.2公里,新开崧北河延伸段河道3.1公里;(3)河道疏浚及连通,疏浚河道5.2公里,连通河道0.6公里,新(改)建桥梁7座;(4)二线塘加固,加固海塘11.1公里。工程概算总投资6.97亿元。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已由省发改委批复(浙发改项字〔2020〕174号),并列入2020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整名单(浙发改基综〔2020〕304号),进入实施阶段。

工程总占地面积2634.36亩,其中需新征收土地1828.2 亩(包含农用地974.4亩,未利用地853.8亩)。权属单位涉及崧厦街道及所辖村、杭州湾综管办、交通集团、农发集团上虞分公司等。

二、文件依据

1.《杭绍甬高速公路(新东线)上虞段土地收回及政策处理办法》

2.《杭绍甬高速公路崧厦互通连接线及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3.《上虞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办发〔2020〕14号)

4.《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5.《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

6.《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格提高社保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原则

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级负责、属地包干。

二、征地政策

1.收回土地补偿方面。一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虞政办发〔2020〕14号文件执行。二是收回乡镇(街道)、村的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07号《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执行,即4.5万元/亩进行补偿。三是海涂企业出让农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通过中介评估价确定。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面。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上虞市政府〔2010〕61号和区府办〔2015〕105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评估价补偿。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其他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标准执行。田路划分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由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3.涉及“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用地补偿方面。因工程建设涉及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建设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乡镇(街道)、企业自行负责,费用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评估价补偿。

4.带征面积控制及特殊面花(苗木)补偿方面。由乡镇(街道)、涉及单位提出带征,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征用总面积的5%以内,超过5%报指挥部决策。收回土地涉及养殖的,考虑到施工等影响按红线外15米内作面花、设施补偿(不涉及土地补偿)。特殊面花(苗木)收归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5.工程建设土地借用方面。对借用的土地补偿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借用期间借用费耕地按每年每亩20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为准,由借用单位补偿。土地借用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费用。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一次性补偿地力减退费(非耕地一次性3000元/亩,耕地一次性5000元/亩),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6.保障及奖励方面。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格提高社保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0号)文件标准执行。乡镇(街道)按要求完成签约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乡镇(街道)“做地”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调节资金按照虞政发〔2014〕47号文件不变。

7.特殊情况处理方面。工程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由土地权属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建设单位按评估价拨付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由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代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处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工程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处理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8.组织实施。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工程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配合工作。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

解读人:俞林忠    区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8221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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