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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38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1-24 14:09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24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36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政策处理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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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工程征收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原则 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级负责、属地包干。 二、组织实施 (一)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的委托下,全面负责本工程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征收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管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征收政策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虞政办发〔2020〕14号文件执行。 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海涂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07号《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执行,即4.5万元/亩进行补偿。 海涂企业出让农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域海涂国有土地回收价格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通过中介评估价确定。 2.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海涂土地、企业出让农用地、国有农场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上虞市政府〔2010〕61号和区府办〔2015〕105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评估价补偿。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其他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标准执行。田路划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由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3.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格提高社保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0号)文件标准执行。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完成签约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地”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调节资金按照虞政发〔2014〕47号文件不变。 5.因工程建设需要土地借用的,对借用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借用期间借用费按耕地每年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为准,由借用单位补偿。土地借用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费用。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一次性补偿地力减退费(非耕地一次性3000元/亩,耕地一次性5000元/亩),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6.工程建设后严重影响道路进出并造成种养困难的部分零星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单位提出带征,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征用总面积的5%以内,超过5%报指挥部决策。 收回土地涉及养殖的,考虑到施工等影响按红线外15米内作面花、设施补偿(不涉及土地补偿)。 7.特殊面花(苗木)补偿原则。收归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四、“三改”建设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因工程建设涉及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建设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自行负责,费用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评估价补偿。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参照《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虞政办发〔2020〕94号)执行。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工程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由土地权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建设单位按评估价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代付。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处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工程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处理费用超过10万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虞北平原崧北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报区政府确定。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由区府办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水利局承担。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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