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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38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1-24 10:0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20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35 | 有效性: | 废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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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2020年1月23日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企业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纳入补贴范围。 以上三类企业应为税务登记状态正常企业。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以2020年6月份(业务所属期)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税务入库数据)为依据。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使用总额不超过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具体补贴期限及标准按照实际申报情况确定。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当月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 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职工必须为失业保险缴纳人员,按失业保险费缴纳所属地提交申请。 此次政策兑现,2020年11月17日—12月4日为集中受理阶段,逾期不予受理;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31日为集中审核拨付阶段。 三、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在2020年1-6月内有用电记录且月均生产用电量同比2019年1-6月下降25%(含)以上。其中,2019年2月-2019年12月成立的企业,以2019年内月均生产用电量作为对比依据。 2.企业在2020年1-6月内有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且月均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9年1-6月下降25%(含)以上。其中,2019年2月-2019年12月成立的企业,以税务登记当月起2019年月平均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作为对比依据。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行业企业需在2020年1-6月份期间有出口实绩。 (四)2020年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按照第二类补贴对象申请享受补贴。 (五)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职工必须为失业保险缴纳人员,按失业保险费缴纳所属地提交申请。下列对象不列入本次政策兑现的范围: 1.国有(集体)企业;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审核时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4.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的; 5.审核时仍欠缴且未足额补缴 2020年6月份(含)之前失业保险费的(疫情期间根据相关政策申请缓交的企业除外); 6.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绍兴)”公示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7.劳务派遣人员。 四、补贴申领与兑现 (一)申请流程 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或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提交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或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审核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进行拨付。资金拨付方式参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拨付流程实施。 (二)申请材料 1.必需材料: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承诺书(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2.如按照第一类补贴对象申请,还需提供新吸纳劳动者类别证明材料; 3.如按第二类补贴对象申请,还需提供用电量或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证明材料,其中,用电量以相关月份缴费发票为准,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原始数据为准; 4.以上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分工 为确保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完成,特成立我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人民法院、区供电局、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区府办: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确保补贴工作及时实施; (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并对上报的相关资料复审、公示以及审核后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区发改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的名单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四)区民政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属于国有(集体)企业,做好资金拨付保障工作; (六)区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是否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 (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企业基础名单,负责匹配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行业类别、经营范围、注册时间、是否在册、剔除国有(集体)企业名单; (八)区人民法院: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负责核定被列入破产清算企业名单; (九)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拟享受政策企业2020年6月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入库数及2019年、2020年月均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负责匹配纳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行业类别、所属乡镇(街道)、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审核申报企业有无欠缴失业保险费情况; (十)区供电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负责提供拟享受政策企业2019年、2020年月平均用电量; (十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负责辖区内企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初审及信息汇总。 六、本通知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承担。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承诺书 4. 以工代训补贴审批汇总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必须为缴纳失业保险人员)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3份,企业、乡镇(街道)、人力社保部门各1份。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企业 (信用代码 )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工作,所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 附件4 以工代训补贴审批汇总表 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经开区管委会盖章:
注:本表一式2份,乡镇(街道)、人力社保部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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