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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24/2019-624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环〔2019〕18号 公开日期: 2020-12-23 16:39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 有效性: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局下属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清废行动方案》)和有关要求,加快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收集转运、能力建设、存量清零、执法监管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现结合上虞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

(一)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对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对改扩建项目,要结合新项目环评审批,深入分析已建项目的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建设单位要如实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分析评价所需资料,如实反映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审批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根据《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淘汰落后生产和处理工艺,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专门利用处置设施解决难处置的危险废物出路问题。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切实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工作,并按年度开展。核查工作包括:一是核查前12个月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及固体废物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核查实际产能情况下,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三是核查固体废物发生变化的原因,并分析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化;四是要边核查边整改边提升。

固体废物核查由企业委托具备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主持人必须具备环评工程师资质),第三方机构要如实反映并深入分析企业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相关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范贮存设施。核查报告编制和现场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委托有关专家对核查报告内容进行专家咨询,重点要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分析的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化的结论进行论证。核查结果报送我局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支撑,同时将核查结果相关内容在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进行填报。我局将定期对从事固废核查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打分考核,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对出具虚假文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2019年11月前,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企业要完成固体废物核查工作。

(一)提升固体废物“三同时”验收要求。各环保分局所在收到企业对其开展固体废物“三同时”验收的申请后,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或年产生危险废物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应在3日内联合固废中心对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召开固废验收工作会议,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出具验收意见前整改完成。验收期间,固体废物产生的数量和种类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较大出入的,应当委托原环评编制单位进行核查,分析变化原因,并核实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化,并由验收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二)规范开展固体废物鉴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编制论证、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作为产生单位该物质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推进收运处置专业化

(一)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培育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要针对小微产废企业采取集中签订合同、定期上门清运的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固废利用处置的服务。同时,针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单位多、产生量小的特点,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鼓励收集单位在乡镇街道设点收集、规范贮存,并协助指导小微产废企业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转运管理及跨省转移审批。切实强化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省处置,危险废物中废脱硝催化剂、含铜污泥、废机油及其他省内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富余量较大的不出省。对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及上年实际处置情况实行分次分量核准,以保障省内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利用处置。

(三)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督促相关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配合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拓宽煤灰渣、冶炼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利用固体废物产出的产物,满足相应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且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或有关环境排放指标,同时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三、进一步推进存量清零动态化

(一)压实清零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动态清零”各环节工作尤其是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置且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的,通过停限产、代为处置、处以罚款等形式倒逼企业加快清理工作。

(二)规定清零时间要求。每年6月底前,要完成上年贮存超一年的危险废物的清理,10月底前完成上年贮存量的清零。

四、进一步推进高压严管常态化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委托其全权处置的,依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和技术核查单位,对重点对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抽样审计和检查,着力提升监管水平。

(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科技化监管。加快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物流的出入口、贮存场所、产生(处置)设施 “三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酸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9个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5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纳入到环保三同时设施进行建设和验收。探索建设固体废物智能化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自动获取计量设备数据、工艺运行参数、水电用量等信息并分析判断固体废物实际产生和处置数量的逻辑性关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落实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执法职责,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双随机”、“一周一查”环境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固体废物三同时验收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使具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大幅提升其环境违法成本,净化行业经营环境。

(四)营造高压严管社会氛围。加强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将固体废物产生数量及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完善固体废物违法案件信访举报渠道,大力推行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健全公众监督体系,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正面典型,及时公开固体废物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彰显我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营造执法高压态势,震慑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固体废物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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