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1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11 16:43 |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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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推进我区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原上虞市人民政府结合上虞实际,出台了《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7]69号文件),规定起步阶段,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按照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减半征收(计算)。本政策的实施已取得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扩面和企业减负的良好效果,除生育保险2013年4月1日起恢复按照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征收外,11年以来我区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数量从不到600家增加到现在的将近13000家,参保人数从不到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0多万人,初步估算累计为企业减负1亿元左右,政策过渡目的已经达到,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已经步入正规,需要适时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1.恢复失业保险法定缴费基数。查账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从原来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50%恢复为100%;非查账征收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仍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确定。 2.失业保险费率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3.本意见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三、适用范围 该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至下一文件发布。 四、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陈荣荣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82133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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