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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570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16 11:42 |
主题分类: |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化工,国防工业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3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地价差异化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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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推动优质工业项目引进,体现土地要素差异化配置,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意见》(虞政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地价差异化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产业导向。项目属我区重点培育的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和谋划的电子化学材料、氢能源、通用航空产业范畴以及属“链长制”明确的特定区域的重点发展产业,符合落户地准入条件和产业发展导向,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下降4万元/亩。 二、鼓励引进优质企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三年内)、大型央企投资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下降5万元/亩;项目属大型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三年内)、国内外上市公司(包括港澳台)投资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下降3万元/亩。 三、鼓励创新人才项目。项目属“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绍兴海内外英才”、“娥江英才”等人才或团队投资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分别下降5万元/亩、4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 四、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引进实到外资亩均在10(含)—15万美元、15(含)—20万美元、20(含)—25万美元、25(含)—30万美元、30万美元及以上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分别下降2万元/亩、3万元/亩、4万元/亩、5万元/亩、6万元/亩。 五、鼓励提高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每超过《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8〕214号)指标要求10%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对应下降0.2万元/亩,最多可下降2万元/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在本条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分别下降3万元/亩、6万元/亩。 六、鼓励提高项目容积率。项目容积率每超过《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8〕214号)指标要求10%的,用地出让起始价可下降0.2万元/亩,最多可下降2万元/亩。 七、上述一至六用地出让起始价下降条款可累计叠加,但叠加后落户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的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18万元/亩、其他区域的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30万元/亩。 八、上述指导性条款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会同区投资促进中心审核,其中第三、五、六条需分别经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初审。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审核,并在用地出让前报区投资促进中心备案。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集体决策后,提出出让起始价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的地价报区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 九、对享受地价下降政策的项目,由项目各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意见》(虞政发〔2019〕13号)中关于严格落实批后监管制度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执行。在土地出让后与受让方签订履约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地价优惠政策条件对应的履约条款、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受让方未能履约的,由各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督促受让方按优惠额进行补缴。 十、属于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由各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报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地价差异化优惠政策条件。 十一、本意见作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价的意见》(虞政发〔2019〕13号)的配套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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