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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1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6-10 16:03 |
主题分类: | 商业、贸易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7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重组合作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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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拓宽企业重组合作范畴,持续优化精准招商新路径,加快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经区政府同意,在《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重组合作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2017〕37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适用范围 为推动企业重组合作积极性,提高重组合作成功率,对适用范围的区内优势企业和收购主体定义调整如下: (一)区内优势企业为重组标的对价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也可以是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0%,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二)收购主体为:重组标的对价在3亿元以下的区内优势企业,收购主体必须是区内外非关联的上市公司、国企、央企等优势企业;重组标的对价在3亿元(含)以上的区内优势企业,收购主体为区内外非关联优势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国企、央企。 二、优化政策措施 为推动重组合作双方加快在虞扩大再生产或投资新项目,对区委办〔2017〕37号扶持政策第3点调整为: 为鼓励区内优势企业积极开展重组合作,大力支持重组合作双方在上虞扩大再生产或投资新项目,被收购企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被收购企业及其重组后的控股股东等三年内在上虞新增投资总额按比例分步奖励给被收购企业原各股东。奖励总额为投资总额的一半,但最高不超过重组标的资产交易增值额的6%。 (一)重组完成后,被收购企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被收购企业及其重组后的控股股东等完成投资总额的一半(含)以上,给予被收购企业原各股东兑现奖励总额的50%。 (二)当被收购企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被收购企业及其重组后的控股股东等新增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给予被收购企业原持股10%(含)以上股东兑现奖励总额的80%(包括已兑现部分)。 (三)被收购企业原持股10%(含)以上股东奖励总额剩余部分在完成承诺投资总额后予以兑现。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政策内容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政策意见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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