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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57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6-03 16:53
主题分类: 体育 文 号: 虞政发〔2020〕6号
统一编号: DSYD00-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创新之区 品质之城”的总目标,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努力使体育产业成为我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2.基本原则:

——坚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

——坚持突出体育产业的新兴健康发展优势,与相关产业联合发展,构建和完善体育产业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体育需求。

——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3.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形成包括健身娱乐、运动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彩票、场馆服务、体育旅游等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运作规范的体育市场和产业体系。

——总量和比重进一步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60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6 %,其中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的比重超过60 %。

——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布局日趋合理、门类更加齐全,争取培育1—2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具有上虞特色和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在运动休闲项目建设、健身场所服务水平提升、品牌赛事申办承办、体育培训集团创建和体育彩票销售增长等方面达到全市第一方方阵,形成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

——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充满活力,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产业基础进一步巩固。体育设施供给明显增加,拥有市民健身活动中心3个以上、社区多功能运动场20个、足球场 80片和篮球场700片,新建社区与行政村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人均体育场地达到2.5平方米,拥有40所足球特色学校,实现各类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低价或免费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在城市社区建设10分钟健身圈,全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0%以上;群众体育健身和消费意识显著增强,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发展运动休闲业。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山水生态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结合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优势,积极创建国家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徒步山水游、户外拓展、户外露营、自行车运动、漂流、赛艇、龙舟等体育项目的开展,促进观光、休闲、娱乐、度假、运动体验等为主要形式的运动休闲产业集群发展。

2.加快发展健身服务业。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健身锻炼意识,宣传发动全民健身运动,刺激大众体育消费,激发体育市场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体育产业,带动健身、娱乐、休闲、体育培训等体育健身产业的发展。重点培育大型体育制造企业和中高端运动休闲品牌,积极扶持规模较大、项目丰富的健身休闲活动场所。大力推行行业服务标准,开展星级评定,提高全区健身行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3.积极发展竞赛表演业。加快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坚持走政府引导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办赛市场化运作道路,积极扶持赛事经纪公司发展,发挥各类单项体育协会的作用,注重各类竞赛项目的市场开发,促进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坚持区政府各部门联动,充分利用体育会展中心等各类大型体育设施,举办、承办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品牌形象的体育赛事,逐步形成中高端的体育特色赛事基地。支持各乡镇街道、体育组织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地方赛事品牌。

4.加快发展体育制造业。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体育企业。积极引导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走自主研发和品牌创新的道路,不断提高企业的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区优势体育制造业的集聚式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体育用品制造业集聚区。

5.稳步发展体育彩票业。完善区内各体彩点管理与评价考核机制,加强体彩销售网络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体彩发行新模式,拓宽市场渠道,提高销售效益。积极宣传公益体彩的文化内涵,提升整体形象,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体育彩票业健康、有序发展。

6.协调推进体育相关产业发展。加大体育本体产业对相关产业的辐射作用,带动和促进体育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积极推动体育与旅游、文化、会展等相关产业的良性互动,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传媒、体育公益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7.积极探索体育产业发展经营新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体育经营管理集团,形成综合经营竞赛表演、健身娱乐和各种体育相关产业的多元产业联合体。坚持公共体育公益性原则,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新模式,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体育服务。

三、政策措施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设立每年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制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体育产业有效投资补助、体育赛事活动奖补和体育评比创建奖励等。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现行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体育企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企业向贫困和农村地区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3.明确规划和用地保障。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规划建设群众体育设施、竞技体育设施和体育赛事场馆。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6‰的室外体育设施场地(场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或2‰的室内体育设施场馆(室内单处配套体育设施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建设标准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等执行;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体育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和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举办体育产业,对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加强体育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我区人才政策,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引进一批国家级顶尖教练、运动员以及高端体育产业人才、优秀项目,引领我区体育产业的发展。对体育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人才,按我区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对促进我区相关体育产业行业发展的国家级顶尖教练、运动员引进,纳入政策范围。对代表上虞区参加省、市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在国际性、全国性比赛为上虞争光的运动员及带训教练予以奖励。

四、组织保障

1.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区政府建立发改、财政、教体、文广旅游、统计等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监测评价。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动态分析和监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体育产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体育产业发展纳入部门、乡镇街道考核范围。

3.完善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等市场以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加强体育社会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净化体育产业环境。

五、附则

1.本意见中的体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20--)》名录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体育产业类。

2.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条款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4.本意见自6月12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意见》(市委〔2013〕2号)中的相关体育产业政策及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⒈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⒉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自2020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强助弱、公开公正、讲求实效、严格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区教体局会同分配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区教体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跟踪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区重点支持的运动休闲项目、先进体育用品、体育品牌赛事、体育健身服务以及体育相关产业等。

(一)体育产业集聚区、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及产业群的建设和运动休闲基地的打造、运动休闲业的培育;

(二)重大体育品牌赛事和重大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的培育;

(三)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竞赛活动、体育中介服务及体育培训等的培育;

(四)体育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培育。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体育产业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形式的资金扶持。

(一)体育产业项目投入奖励。对当年度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上虞区体育产业竞争力、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体育场馆等,实际有效投资审计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有效投资审计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实际有效投资审计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有效投资审计额的0.3%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累计总额超过200万元按比率折算予以补助,补完为止。

(二)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补助。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20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15-20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15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0-15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5-8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4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2-4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育体育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0.3-2万元。具体视赛事活动规模、筹资金额、影响力大小进行奖补。部分资金自筹的赛事项目按自筹比例奖补。对企业参加国内外(省级及以上)的体育博览会,每个标准摊位补助50%(同一家博览会每家企业最多享受3个摊位补助,特装摊位以三个标准摊位计,已享受国家、省资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三)评优评先创建奖励。对成立2年(含)以上的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绩效考核,按现有体育社团总数的20%和30%评定优秀、良好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单位创建晋升的,补差奖励。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申报,审批、拨付流程

(一)申请报批项目的单位,要求每年3月底前向区教体局提出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再由区教体局提出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分配方案,并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使用申请。

(二)资金审核。由区财政局和区教体局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三)网上公示。项目完结审核通过后,应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教体局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上虞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从事体育工作(含体育类民非企业)的部门或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三)申报项目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持明细情况表、项目预期绩效等;

(二)项目完成情况、验收资料等;

(三)企业纳税证明、资信评级报告;

(四)项目批准文本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报资料台账故意失实造假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查实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档案库,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根据体育产业项目情况,确保科学、规范选定扶持项目,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最大绩效。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进度,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各项目单位须向区教体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引导资金扶持内容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项目内容的,依法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对拟获得各项奖励补助的项目进行公示,项目公示后才能予以拨付。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管理。申请专项资金时,项目单位应同时上报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绩效跟踪;年度终了后,项目单位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体育部门开展项目绩效抽查复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申请,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单位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其中一项,按最高项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投资额需相关部门提供审计依据。项目需立项审批或报备的按发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府办会同教体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试行。


附件2

上虞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地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主营项目


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资产总额


扶持类别


项目投入


起止年限

             

从业人数(人)


项目效益

年份(近三年)

当年上半年

经营收入(万元)




缴纳税收(万元)




申请扶持方式及金额

贷款贴息

项目补助

项目奖励




项目概况(简介、规模、预算、项目周期、阶段性成果)


区教体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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