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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60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发〔2020〕14号 公开日期: 2020-07-27 16:5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号)等有关规定,调整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并对全省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制定过程

我分局通过咨询省、市主管部门,并了解周边县、市相关情况后,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期间,文件已征求涉及的人社、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并与各部门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文件经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征地区片数和区片范围

上虞区现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个区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划定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的要求,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区片由4个区片调整为3个区片。所有街道划为Ⅰ区片,其余兼顾划分,具体如下:

(1)Ⅰ区片范围。百官、曹娥、东关、道墟、小越、梁湖、崧厦街道等7街道。

(2)Ⅱ区片范围。章镇镇、丰惠镇、上浦镇、汤浦镇、永和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长塘镇、丁宅乡等10镇(乡)。

(3)Ⅲ区片范围。下管镇、岭南乡、陈溪乡等3镇(乡)。

(二)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

省政府 [2020]8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的通知》(虞政发[2014]47号)确定的安置补助费为1.1万元/人,虽然经多年的实践运作,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基本合理,群众也易于接受,但安置补助费所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比例低于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考虑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合法性,因此此次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要求明确比例的方式进行调整,即安置补助费为大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省政府 [2020]8号文件规定上虞区为征地区片类别中的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价为6.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60%执行。

上虞区调整后的征收农用地(含建设用地,不含林地)征地补偿标准在省定最低价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区片综合地价间增幅,适度梯次递增区片价标准,即Ⅲ区片为6.2万元/亩,Ⅱ区片为6.5万元/亩,Ⅰ区片为6.8万元/亩。

林地(含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全区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罗黎明  局长

联系电话:0575-82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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