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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0-643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8-19 15:13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文 号: 虞政办发〔2020〕94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0-002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

政策处理办法


为顺利推进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征收工作实施各方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级负责、属地包干。

二、组织实施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业务指导单位,区交通集团为项目资金保障单位。

(二)属地乡镇(街道)对辖区的征收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收和安置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交通集团按规定核拨。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负责信访综治,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征地政策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20〕14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标准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补偿。田路划分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由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二)失地农民风险保障金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格提高社保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0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土地借用的,对借用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借用期间借用费耕地按每年每亩20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为准,由借用单位补偿。土地借用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费用。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缴纳地力减退费(非耕地一次性3000元/亩,耕地一次性5000元/亩)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后严重影响道路进出并造成耕种困难的部分零星土地,由乡镇、街道提出带征,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征用总面积的5%以内,带征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若带征面积较大,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五)安置用地面积按实际安置户数确定,具体地点由乡镇、街道提出,并上报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六)特殊面花(苗木)补偿原则。收归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评估价的30%作为迁移费用;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四、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征收红线

项目征收红线以工程设计红线为依据,原则上红线外不予带征带拆,根据现场实际,如确实需要带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共同商量后,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二)征收安置政策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按《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五、“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地块权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乡镇(街道)核准、建设单位确认,并经审计审定备案后,按预算审定价一次性包干使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配套用地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六、管杆线迁移政策参照建设局近期新出台的文件执行

七、坟墓迁移安置政策

(一)坟墓迁移费按《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二)墓地安置配套设施由相关乡镇、街道办理报批并负责建设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预算审计价核拨,乡镇、街道包干使用。现有墓地可安置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予以安置,每穴另配套补偿不得超过10000元。

八、征收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参照(虞政办发〔2019〕159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及相关评估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十、杭绍甬高速公路崧厦互通连接线项目有关政策按照原已制定的政策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则参照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有关政策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府办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交通集团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附件: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因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区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协助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征收工作;属地乡镇、街道为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业务指导单位;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三条 被征收人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

第四条 自项目启动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装饰装潢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及乡镇、街道应暂停办理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内交易、户籍迁移和营业执照办理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

(一)成立专门的房屋补偿认定工作小组(下称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工作小组参加人员由区交通集团、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房屋补偿认定工作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居)干部参加,依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面积及分户等情况进行联合认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认定工作会议由属地乡镇、街道召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系单》的形式由房屋补偿认定工作小组签发。《联系单》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

(1)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认定;

(2)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

(3)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用途的房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将合法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或私自在合法住宅中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商业用房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不含临建),按已经营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收改造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贴,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三)合法房产及面积认定的操作依据

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审批资料的,按权证或审批资料等认定其房屋合法性及面积;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根据《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由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合法性及面积进行认定。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认定:

1.对一处或多处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且符合规划的楼房,在户型限额内予以认定。如该房为该户唯一住宅,在户型限额内予以认定。

2.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可批占地面积时,楼房一次性成形的挑阳台、飘窗、背包等投影面积可计入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可批占地面积。

3.主体房屋实际测量计算的建筑面积大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一次性成形阁楼、挑阳台、背包、室外楼梯、飘窗等,可按照同类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可享受货币补贴、购房补贴、签约腾空奖励、装修保底、签约激励奖)。阳台、背包投影面积计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由测绘单位调整后提供。

4.对购买的集体单位房屋(不包括应拆未拆、应转末转房屋),凭购买发票(如丢失,则由属地村委会提供证明并由3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非亲属村民签字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根据实际用途,由属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如无任何其他宅基地,且作为唯一住宅的,则按住宅予以认定。

5.对位于村(居)区域范围内少量土地性质已转变的国有土地房屋,可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收购,并签订收购协议,经绍兴市上虞公证处公证。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价格的评估认定

(一)为保证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开、公平、公正,由实施单位推荐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多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多数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公证摇号、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确定

1.对符合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来确定。

2.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房屋重置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房屋成新、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参照《绍兴市上虞区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虞建〔2020〕24号)文件执行。

3.住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按合法建筑面积45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同一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收人,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保底政策。相关附属物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三)合法非住宅房屋的装修和相关附属物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第七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的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确需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后安置。

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户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一)货币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时,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市场评估价以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方案公告期满之日的被征收改造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比准价)为依据。同时给予房屋补偿评估价22%的补贴(不含附属物、装修价款等),并在补偿协议生效、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所有款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选择货币安置并在协议生效后一年期限内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上虞区范围内(不包括沥海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 22%补贴等)的8%给予购房补贴;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22%补贴等)的4%给予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1.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与购买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的关系必须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2.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必须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上虞区范围内(不包括沥海街道)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3.当购房款(不含车库、车位、附房,二手房购房款以契税缴纳款为依据,下同)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 22%补贴等),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 8%(二手房 4%)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给予购房款 8%(二手房 4%)的购房补贴。

4.申领购房补贴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经相关部门确认)、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发票等资料。

5.被征收人是共有产权人时,一般情况下按权重比例可享受购房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共有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允许范围内享受购房补贴。

同一套住宅商品房面积不得重复申领购房补贴。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购房补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宅基地安置方式

1.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户,按照政策规定安置新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参照《绍兴市上虞区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虞建〔2020〕24号)文件执行。

2.安置新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人口界定、建房分户界定等按照上虞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宅基地安置及建设

1.安置地块的配套政策

安置地块“三通一平”工程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并经审计分局审定备案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根据就近就便,相对集中的原则,安置在已征用的安置地块内,宅基地选择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在协议生效旧房腾空验收后进行,具体方案由乡镇、街道确定,另行通知。

3.被征收人不得擅自转让新安置的宅基地。所择宅基地面积相同的安置户之间,在相互同意签订协议并经上虞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调换宅基地的位置,但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及已动工建设的除外。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划要求及时自行建造安置房,城建配套费予以减免。

5.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考虑到节约用地因素,对被征收旧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超建面积)大于安置审批建筑面积部分(即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宅基地可审批面积×可审批层数)给予1000元/m2的奖励。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房屋征收改造政策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7〕103号)

第八条 住宅房屋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m2每月标准,达不到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支付。

1.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宅基地安置的应从旧房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给予安置,逾期按实际月份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元/m2标准支付,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搬家补助费按每户两次计发。

(三)建房补助费。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选择宅基地安置并符合规划建房要求的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800元/m2的补助。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一)商业用房征收安置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同时再给予房屋货币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价款等)28%的补贴。

2.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补贴。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6%予以一次性补贴。

3.商业用房搬迁费按120元/m2补贴,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补贴。

(二)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征收安置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同时再给予房屋货币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28%的补贴。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认定合法面积80元/ m2补贴。

3.设备补偿费,无法再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

4.生产企业、仓储性质房屋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8%予以一次性补偿。 办公性质房屋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6%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签约激励奖       

被征收房屋设立签约激励奖,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按房屋补偿认定面积69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按时全部完成签约的,再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协议的,扣减相应奖励。参照《上虞区高田头村等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虞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签约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选择货币安置的400元/ m2、宅基地安置的400元/m2的奖励。逾期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的,取消奖励。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的房屋按所在乡镇、街道现行的征收政策执行,对“一户多宅”整治中暂予保留的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其房屋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腾空交专业拆房公司拆除。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包括产权争议、因继承、分割、析产、买卖、调换等引起的争议),可由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后由现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先行办理签约等手续。待产权权属明确后,按实际认定如实予以调整。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或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征收实施单位可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提存等方式处置。

(三)签约后,房屋产权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完成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在协议生效、房屋腾空验收后(房屋、土地等相关证件需移交征收部门),补偿款项按协议约定结清。

(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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