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20-617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9-23 09:3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0〕104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0-00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的政策意见 | ||
|
||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确保实现“集聚发展、培大育强,绿色生态、减污增效”的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印发 <上虞区电镀行业整治提升三年(2018-2020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8〕82 号),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对电镀企业退出原址兼并、集聚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参照《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20〕28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集聚企业在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允许其新批电镀技改项目,排污指标、用能指标、电镀生产线数量等生产要素按1:1平移至新厂区(重金属指标按不低于1:1.2削减替代)。 二、对电镀企业退出原址淘汰的生产设备、三废配套设施设备(含车间防腐)予以补偿。退出企业相关设施设备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审计结合实物重置评估后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电镀企业退出原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退出工作,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并处置好员工的,以企业实际用于电镀生产的土地(含租用)权证(属)面积为依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企业所属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核实核准后,按每亩15万元标准奖励。 四、其他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关于印发<上虞区电镀行业整治提升三年(2018-2020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8〕82 号)中所涉及的企业。 (二)本政策未及事项由区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按序更替。 (三)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四)本政策所涉奖补资金由区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属地街道、杭州湾综管办予以兑现。 (五)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承担。
附件:电镀企业退出原址奖励(补助)资金操作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