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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59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1-18 10:0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应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为贯彻国家改革精神,落实国家、省级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区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我们起草了上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提出12条意见。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人大法复〔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 “工程采矿”适用范围。浙人大法复〔2017〕2号立法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开采砂石土矿产可以不适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根据2号法复精神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砂石土矿产的管理。明确不设采矿权的情形,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土矿产的,不再另行设置采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出让。

(二)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处置方式。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乡镇街道纳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三)“工程采矿”监管职责。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主体,其中村级项目和非公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立项(备案)时,由属地乡镇街道应对工程红线范围内拟开采矿产资源数量进行审查核定及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四)超挖矿产品处理办法。工程开采矿产资源超过方案规定数量的,移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处理。超过方案规定数量未处理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本政策实施后,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性开采矿产资源处置有关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5号文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读人:李海军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副督察

电话:0575-8220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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