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K15129988/2021-659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1-18 09:56
主题分类: 矿产 文 号: 虞政办发〔2021〕2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采矿管理,严厉打击涉矿领域违法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不再另行设置采矿权。

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时,须将开采的矿产资源数量首先列入本工程利用方量。

三、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矿产品,由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以上述方式处置的矿产品可由工程施工方统一放至属地乡镇(街道)指定的区域,或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资源价值评估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后,由工程施工方开挖并直接交给矿产品买受方。

四、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的矿产品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根据国有资源收益管理要求,按既定的财政体制返还乡镇(街道)。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备案)后,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红线范围内拟开采矿产资源数量进行评估,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查核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六、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项目建设单位须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因工程建设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须编制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纳入工程建设内容。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工程采矿备案。在备案审查时,一并审查项目用地用林批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山体开挖方案、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治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矿产品处置方案等。

八、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主体,其中村级项目和非公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明确监管责任人,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按方案施工,禁止超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开采矿产资源测绘,并及时提供测绘报告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其中村级项目和非公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提供。


九、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职责,牵头或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采矿备案手续。未完成相关手续批准(备案)的,不得动工建设。

十、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采矿履约监管和工程验收管理,对工程开采矿产资源超过方案规定数量的,应及时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处理。超过方案规定数量未处理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十一、建设项目在取得工程采矿备案手续前,不得以临时用地、用地用林等其他批准手续替代。未取得工程采矿备案手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处置。

十二、对因监管不力等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项目超采数量较大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超采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性开采矿产资源处置有关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四、本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 .pdf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