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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21-798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16:36 | |
发布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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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2020年5月1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全省开展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制定过程 我分局通过咨询省、市主管部门,并了解周边县、市相关情况后,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期间,文件已征求涉及的人社、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并与各部门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交流,文件经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2020年8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上虞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虞政[2020]22号),2021年1月1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厅函[2021]4号),同意我区调整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实补偿。一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特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2.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谁有补谁”原则实施补偿。 (三)该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李少峰 联系电话:0575-82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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