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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032/2021-798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16:2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 号: | 虞政发〔2021〕5号 |
统一编号: | DYSD00-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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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我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已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 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浙自然资函〔2021〕4 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实补偿。一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特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市场评估的 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2. 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我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谁有补谁”原则实施补偿。 三、该补偿标准内容实施起始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的通知》(虞政发〔2014〕47 号)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再执行,其他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该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承担。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16 日
附件 1
青苗补偿标准
备注:1.补偿要考虑作物的品种、质量等因素,体现补偿的差别化; 2.比较特殊的作物,可按成本原则结合市场因素进行评估后按实补偿;评估需综合考虑作物的品种、质量、迁移、人工、损耗、培育等因素;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可以参照本区房屋征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备注:1.补偿要考虑附着物的成本、质量等因素,体现补偿的差别化;
2.比较特殊的附着物,可按成本原则采取评估,视迁移或残值回收等不同情况按实补偿;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可以参照本区房屋征迁相关规定执行。
虞政发〔2021〕5号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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