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5129988/2021-67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5-20 16:0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从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情况来看,开展信访听证,推动信访积案化解、是当前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预计今后以区政府为听证机关的信访听证件将大幅增加。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区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听证征询函、同意听证的决定书、听证会告知书、终止听证决定书、听证结论、听证报告、调解书、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等文书。考虑到我区信访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启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是必要的、可行的,能够确保区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各类文书,也有利于提升听证质效。

二、制定依据

主要按照《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浙政办发〔2014〕78号)确定的原则起草。

三、主要内容

1、启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信访听证专用章)。

2、信访听证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区本级信访事项听证件需要出具的文书。

3、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应诉专用章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信访局

解 读 人:李军锋

联系电话:82191263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