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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7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5-20 16:04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1〕23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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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访局: 为严格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各类文书材料,经区政府同意,启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信访听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范围为:《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规定的需区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听证征询函、同意听证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终止听证决定书、听证结论、听证报告、调解书、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等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信访听证专用章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国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访听证专用章由区政府委托你局使用管理,你局要严格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详见附件),规范管理使用信访听证专用章。 四、信访听证专用章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信访听证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听证专用章专用于区本级信访事项听证工作需要出具的法律文书,在此使用范围内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信访听证专用章由区政府委托区信访局使用管理。区本级信访听证件需区政府出具的征询信访听证征询函、同意听证决定书、听证会告知书、终止听证决定书、听证结论、听证报告、调解书、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等文书,经区政府联系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方可加盖信访听证专用章。 三、听证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登记。使用印章时,用印人应当在登记簿上填写用印法律文书名称、份数、批准人、盖印日期等内容,并签署用印人姓名,保管人应当在旁监督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四、加盖听证专用章应当做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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