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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76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6-01 09:0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扶弱工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201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刊发了《为了最美夕阳红—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民生事之“老有所养”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保障和为老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

2.2019年底和2020年初浙江省和绍兴市分别下发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和《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对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要求。同时,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被列入2020年度浙江省民生实事工程,2021年3月,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浙民养〔2021〕38号)。此外,上虞区养老扶弱工程已被列入上虞区2021年十大民生实事项目。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月,养老扶弱工程被列入2021年上虞区十大民生实事项目。3月10日,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扶弱工程的通知(初稿)》,经上虞区财政局、供销总社、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征求以及政务网公开意见征求,形成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1.拓展智慧养老平台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建成上虞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与“浙里养”平台对接,运用智慧养老平台开发独居老人关心关爱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积极探索数字养老工作。向无基本养老金待遇保障的符合以下年龄条件的各类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进一步优化发放方式:为60-89周岁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以及80 -89周岁以上独居(子女在区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继续通过纸质券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100-500元/月·人;为全区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其中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失能、失智的标准为500元/月·人,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半失能、半失智的标准为250元/月·人;为全区70-89周岁老年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年·人(具体见附件3)。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以及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

2.实施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助器具适配”五个方面功能,为“三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实现“三老”人员和现有失能困难老年人全覆盖,适当考虑困难人员中部分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其中“三老”人员适老化改造要在6月底前完成。改造标准为8000元/户,改造要求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3.开展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星级运营

20个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继续实行公建民营,按照《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星级评定的通知》(绍市民福〔2020〕34号)要求开展星级运行,由市民政局组织四星级、五星级评审,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标准为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

4.开设“老年食堂”

鼓励以单建、合营、委托等形式开设老年食堂,可以与养老服务机构、社会餐饮机构共建。养老机构食堂的硬件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的,可向本辖区老年人开放;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具备和启用餐饮功能区的,可在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后开展运营;乡镇街道也可根据辖区内老年人集聚规模和生活便利,利用家宴中心等具备食堂条件的设施改建老年食堂。建立老年食堂激励扶持政策,对于2021年度开设的老年食堂,区财政在场所租赁、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给予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已享受过区财政补助的不再补助;运营补助按照实际老年人就餐人次规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5.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虞民〔2014〕61号)创建要求和《绍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绍市民福〔2014〕75号)星级评定要求,按规建设、对标运营。鼓励公建民营、专业运营,加强星级运营监督指导,其中评定三星级标准的不少于80家。按照星级评定结果,一星级至三星级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7 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要切实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和提升辖区内老年人生活品质,资金使用情况列入星级评定内容。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解 读 人:闻桂珍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局长

联系电话:822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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