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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1-676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6-01 08:44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文 号: 虞政办发〔2021〕24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1-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扶弱工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我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强区、品质名城”,经区政府同意,就开展2021年度民生实事工程之一的养老扶弱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升“娥江晚情”养老品牌,着力开展品质养老。拓展智慧养老平台,调整优化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完成450户以上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开展星级运营,其中评定四星级不少于11家、五星级不少于3家;开设“老年食堂”不少于20家;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星级要求开展运行,其中三星级运行不少于80家。

二、工作措施

1.拓展智慧养老平台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建成上虞区智慧养老平台,实现与“浙里养”平台对接,运用智慧养老平台开发独居老人关心关爱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积极探索数字养老工作。向无基本养老金待遇保障的符合以下年龄条件的各类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进一步优化发放方式:为60-89周岁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以及80 -89周岁以上独居(子女在区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继续通过纸质券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100-500元/月·人;为全区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其中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失能、失智的标准为500元/月·人,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半失能、半失智的标准为250元/月·人;为全区70-89周岁老年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200元/年·人(具体见附件3)。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以及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

2.实施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助器具适配”五个方面功能,为“三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实现“三老”人员和现有失能困难老年人全覆盖,适当考虑困难人员中部分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其中“三老”人员适老化改造要在6月底前完成。改造标准为8000元/户,改造要求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4)。

3.开展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星级运营

20个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继续实行公建民营,按照《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星级评定的通知》(绍市民福〔2020〕34号)要求开展星级运行,由市民政局组织四星级、五星级评审,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标准为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

4.开设“老年食堂”

鼓励以单建、合营、委托等形式开设老年食堂,可以与养老服务机构、社会餐饮机构共建。养老机构食堂的硬件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的,可向本辖区老年人开放;镇街级居家养老中心具备和启用餐饮功能区的,可在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后开展运营;乡镇(街道)也可根据辖区内老年人集聚规模和生活便利,利用家宴中心等具备食堂条件的设施改建老年食堂。建立老年食堂激励扶持政策,对于2021年度开设的老年食堂,区财政在场所租赁、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给予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已享受过区财政补助的不再补助;运营补助按照实际老年人就餐人次规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具体见附件5)。

5.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虞民〔2014〕61号)创建要求和《绍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绍市民福〔2014〕75号)星级评定要求,按规建设、对标运营。鼓励公建民营、专业运营,加强星级运营监督指导,其中评定三星级标准的不少于80家。按照星级评定结果,一星级至三星级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7 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要切实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和提升辖区内老年人生活品质,资金使用情况列入星级评定内容(具体见附件6)。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民政局、区府办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区养老扶弱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具体见附件1)。乡镇(街道)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将养老扶弱工作纳入年度民生服务工作目标(具体任务见附件2),确保养老服务能力和质量双提升。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足额配备民政管理服务人员,确保养老服务工作有人管、管得好。

2.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养老扶弱工程所需资金;乡镇(街道)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养老扶弱工程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养老扶弱工程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的护理人员培养方式。在全区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普及工程,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轮训,尝试在区职业中专等学校设立养老护理专业。开展护理人员专业技能等级评定,构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最低保障和增长机制。

4.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媒体和村(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开展养老扶弱工程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社会效果,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扶弱的良好氛围。

该通知由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附件:1.上虞区养老扶弱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2.2021年上虞区养老扶弱工程任务分配表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关于推进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6.上虞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虞政办发24号附件1-3.docx

附件4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pdf

虞政办发24号附件5-6.doc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养老扶弱工程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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