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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81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06-25 16:44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的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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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有关货物采购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办结合本区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的意见》。 二、制定过程 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牵头,组织业务骨干开展工程招投标有关政策调研,经条线多次集体研究讨论,并结合本区实际,形成《意见征求稿》,于4月22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于5月10日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就《意见》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的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的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工程建设有关货物的定义以及应当纳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文件所称的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需要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电梯、中央空调、水泵、地源热泵、智能化、闸门启闭机等专业工程,原则上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 (二)明确工程建设货物的招标方式。工程建设有关货物项目,符合国家和区级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同项目,严格按照《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规定招标。 (三)明确工程建设货物招投标审批程序。符合意见第七、八条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规定程序实施。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审批资料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归档。 (四)明确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五)明确工程建设货物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区监督办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适用范围 办法解读机关:本办法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府办会同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承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 解 读 人:黄莹莹 联系电话:82129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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