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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81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6-25 16:38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1〕3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1-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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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有关货物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适用于上虞区内进行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补充意见所称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需要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电梯、中央空调、地源热泵、智能化、闸门、启闭机等专业工程,原则上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确需另行招标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五、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限额以下项目,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所涉限额标准严格按照《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七、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有关货物,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符合本补充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规定程序实施。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审批资料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归档。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通过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和价格等方式规避招标,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十、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十一、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十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四、本补充意见如存在与《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货物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补充意见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承担。 十六、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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