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81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06-25 16:50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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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办结合本区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的若干意见》。 二、制定过程 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牵头,组织业务骨干开展工程招投标有关政策调研,通过学习借鉴重庆、四川等地先进做法,结合本区实际,并经条线多次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征求稿》,于4月22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于5月10日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就《意见》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抢险救灾工程的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的定义以及认定范围。文件所称的抢险救灾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同时明确了抢险工程项目的认定范围。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三)明确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紧急先行实施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手续,审批流程根据《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文件执行 。 (四)明确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并按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有关部门要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范围 办法解读机关:本办法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府办会同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承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 解 读 人:黄莹莹 联系电话:82129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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