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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8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6-25 16:48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1〕36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1-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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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招标投标,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适用本补充意见。 二、本补充意见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一)可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1.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2.水利和城市防汛排涝中的抢险加固工程; 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4.对城镇功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5.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管线、公共卫生防疫等关系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的抢险修复、新建工程项目;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1.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了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修复)的工程; 2.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 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会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四、险(灾)情所属单位应按突发事件管理相关规定,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险(灾)情评估,提出工程实施单位、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初步方案,向有关部门上报,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审批流程按照《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规定执行 。 情况特别紧急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建设、建筑业管理服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六、依照本补充意见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紧急先行实施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手续。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审批资料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归档。 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确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并在审批资料中明确。 八、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尽快开工,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统筹落实合同管理、工程进度管控、安全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工作。 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工程内容、工程计价原则、工程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监管,并按规定职责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十一、严格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以及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肢解工程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二、本补充意见如存在与《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20〕44号)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意见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承担。 十四、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虞区抢捡救灾工程项目认定备案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上虞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认定备案表
编号:
注: 1.为加快工程进度,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未发文前,由分管副主任签字后先行实施。 2.本备案表适用施工项目,所涉限额标准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3.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各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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