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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45/2021-687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7-13 08:59
发布单位: 区经信局 有效性:

《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精准落实我区小微企业园的高起点规划布局、高标准开发建设、高质量集聚发展、高水平运行管理、高效能机制服务工作,深化“美丽园区”行动建设,积极利用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的建设提升,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2022年)》(区委办〔2019〕12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拟出台《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激励政策意见》。

二、制定过程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区经信局通过前期调研、召开座谈会、学习考察等结合工作开展需要起草《意见征求稿》,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属地单位意见,经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激励政策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家。

2.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属地单位工作经费100万元/个。

3.对新建、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确认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4.对通过省级认定后进行园区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园,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实际投入额的25%,最高限额200万元。

5.对新租用通过省级认定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厂房的企业,在签约缴租后补贴第一年度租金5元/月平方米,最高限额10万元/家。

6.对当年建设应用“园区大脑”系统并通过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为省级示范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00万元。

7.对当年评定为一星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家、8万元/家、10万元/家、30万元/家、50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8.对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有效提供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的,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当年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限额20万元。

9.对小微企业园以通过认定当年为基数,每年新增区域效益全额返还属地单位,一定三年;对建成主导产业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奖励属地政府100万元/家。

10.对创建成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项目,激励措施另行明确。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激励对象为绍兴市上虞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属地单位、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卢梁勇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联系电话:822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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