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1-698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02 10:57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关于《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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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 号、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7〕1 号文件、《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文件要求。 二、起草依据 《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文件 三、补充修改内容相关解释 1、第二章房屋补偿管理第五条中“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司法(公证)等……”删除“司法(公证)”。这一条的修改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2、对第三章房屋补偿安置第十条第(一)条款第4点补充为:符合规划选址范围内移位建造的房屋,结合房屋现状,原则上仍按原批文予以整体补偿认定。这一条补充修改是指“原则上单独平房移位不予认定” 3、对第三章房屋补偿安置第十四条安置人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补充修改的原则是:计入安置人口的,需是“农业户口” 4、对第三章房屋补偿安置第十五条户的认定的补充修改,基本原则:是成年子女与父母、夫妻双方虽已经公安机关登记分户,仍按一户合并认定。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陈国庆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82209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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