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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2-0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1-14 16:48 |
主题分类: | 公路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2〕1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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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上虞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上虞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公路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三)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四)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二、职责分工 (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上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监督等工作,并不断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持续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领导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行业监督工作,其下属单位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为区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区级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设制度和管理规定等; 2.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 3.负责全区县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4.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5.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资金使用。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管线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2.建立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机制,落实乡、村两级公路路长以及相应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养护与管理资金。 3.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核; 4.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政策处理等协调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6.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九)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落实村级公路路长,制订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及政策处理等工作。 三、公路养护 (十)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指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养护工程指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十一)公路养护应当保持公路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十二)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和技术状况评定频率应达到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达到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十三)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鼓励养护工程实行分阶段、分片区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十四)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养护作业人员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十五)根据管养范围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路养护管理应急预案,并做好公路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工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保障车辆尽快安全通行;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十六)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可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十七)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乡道、村道的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 四、路产路权的保护 (十八)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坡顶、护坡道(按最外缘一项)的外边缘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区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3米。 (十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做好县道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工作以及乡道、村道路产路权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做好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和运行机制,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配备专职路政管理员,乡级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公路监管员,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护路员。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十二)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县道和乡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涉及村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浙江省公路条例》执行。 (二十三)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区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分局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利用现有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涉路工程应充分考虑后期公路拓宽改造需要,以减少公路拓宽改造的迁移量。 (二十五)乡道、村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落实监管职责,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养护资金 (二十六)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二十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两部分。 (二十八)县道养护工程除省、市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区财政全额保障;乡道、村道养护工程按年度计划全区统筹实施,补助标准按《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8〕78号)附件5《上虞区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执行,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筹措解决。 (二十九)县道日常养护经费除省、市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经费除省、市补助资金外,区财政每年补助乡道每公里不少于5500元,村道每公里不少于2500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筹措解决。 (三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共同把关审核并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财政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三十二)日常养护资金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六、考评监督 (三十三)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保障各项工作内容有序开展和落实。 (三十四)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上虞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三十五)各级政府、纪委监委、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廉政教育及监督工作。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三十六)本办法自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三十七)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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