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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8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0-20 09:23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88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10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提升政府资金使用绩效,提高相关管理部门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虞实际,特制定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村级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为主管单位,实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业主为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检测等单位为从业单位。

二、单位职能管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各自主管的项目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工作实施监管,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生产建设活动、设施设备、原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三)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的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统一合同范本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要求。

(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体系,落实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规范管理,有序实施。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业务,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六)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完(竣)工验收。

(八)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满足工程设计的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九)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标准和要求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审查并签字确认工程缺陷修复方案。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工程竣工验收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施工设计方案后实施。

(十二)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整改。

(十三)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关系。

(十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进场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查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十八)监理单位应加强主要施工人员考勤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变更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施工期内监理日志平台上传工作。

三、平台运行管理

(一)参建各方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人员配置情况、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违约责任。

(二)上虞区工程项目大数据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实行考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明确考勤人员及要求。

(三)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需要变更的,应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区级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实行事前报审(批)的原则,实时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原则上未批准的变更项目不得提前施工,工程变更涉及抢险、救灾和为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按规定及时履行事前报审(批)程序的,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隐蔽工程应在实施前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发起,按要求进行检查、旁站、验收,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原始记录等资料的收集和上传工作。

(六)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选取分包单位并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录入监督平台,并上传合同。

(七)监督平台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同环节设置问题预警,职能部门要根据问题预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八)审计机关对未纳入监督平台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把关,项目受理前,建设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同时抄送区“双查双保”工程监管办公室。  

(九)建立统一评分规则,根据各行业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评分规则,对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监督平台自动生成评分结果,评分结果推送招投标、审计、财政等系统,作为项目招投标、立项、考评等工作的前置评分依据,形成工程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罚则

(一)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规定处理。

(二)责任主体分别为管理主体和社会主体。管理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社会主体包括施工、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审计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

(三)管理主体在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等行为的根据《上虞区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监督问责办法》等依纪依规处理,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社会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主体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有关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五)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参建单位及个人,其责任追究情况依照信用评价体系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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