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5129988/2022-78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10 10:51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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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局积极开展企业“常态服务,现场解难”活动,本着便民服务,现场解难的服务宗旨,于2020年初着手起草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20]33号),明确了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分割流程、明确职责。该文件试行两年来,共办理企业分割15宗,面积845亩。该文件已于今年5月9日到期,但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尚未享受政策红利,乡镇街道以及企业要求继续执行意愿强烈。 二、制定过程 根据文件实施两年来的情况,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牵头对《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期间,于2022年4月18日征求涉及的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经信局、曹娥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意见,收到修改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并向局内部各科室、单位征求意见,文件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分割流程、明确职责。 1.文中“具体要求”中的第二点参照区政府(2016)12号专题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会议要求单宗土地分割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单元,分割后各单元土地面积不得少于3亩”,本次文件中明确的分割要求与(虞政办发[2020]33号)保持一致,对不动产权证附注栏标注内容作了细化和改动。 2.文中“具体要求”中的第三点在建项目的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允许分割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文中“具体要求”中的第四、五、六点依据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P3、P27。 4.文中“具体要求”中的第七点根据虞政发(2019)11号绍兴市上虞区关于印发《上虞区企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除标准厂房、近期列入拆迁计划外)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用地。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陈娟 绍兴市上虞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221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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