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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88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1-18 11:2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100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16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救助效率,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办〔202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3号)、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20〕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规范运行。

二、下放事项

在全区范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和救助金额在低保6倍(含)以内临时救助(以下简称6倍以内临救)等审批事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由审批和监督管理调整为监督管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由审核调整为审核审批。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工作原则等保持不变。

三、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结合,对下放到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提高效能。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与创新机制体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批工作机制。

(三)群众满意。围绕便民、利民、惠民要求,完善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机制。充分发挥省大救助平台核查功能,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主动发现救助对象职责,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或代为申请);协助做好辖区低保、低边、特困、临时救助家庭和对象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履行低保、低边、特困、6倍以内临救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职责,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评议、探访关爱等工作;做好辖区内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执行和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做好管理辖区内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委托确认和初审;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受理、初审、审批经办人员应分别设置;办理周期压缩到20个工作日,因系统核对超时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确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8个工作日。

(三)区民政局职责。区民政局履行低保、低边、特困的监管职责,经常性对各乡镇(街道)办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制定本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各项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相关解释工作。

(四)完善“一事一方案”制度。为防止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急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以现有政策难以明确的社会救助特设个案问题,乡镇(街道)报区民政局备案后,可通过 “一事一方案”方式予以审核确认或审批,但不得因此出现“政策保”“关系保”“人情保”。因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按不超过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 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局,事后补齐相关材料。乡镇街道财务系统应按照上年度户籍人口不少于人均2元的标准单独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科目,用于临时救助紧急程序支出,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五、资金发放

救助资金仍按原渠道发放,区民政局在每月10日前将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账户,将特困供养资金下拨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六、实施时限

本方案中明确的有关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事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由乡镇(街道)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是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增强社会救助时效性。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解决人员力量薄弱问题。要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核查和回访,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乡镇(街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全面审查材料并提出相关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终止或变更决定。

(三)健全监管体系。区民政局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抓好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落实有关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放管齐抓”。

(四)注重宣传引导。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要加强舆论引导,为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及具体申请渠道。

本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附件:1.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审批权限下放操作规范

2.上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操作规范


附件1

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审批权限下放操作规范

序号

事项名称

操作规范

产生材料

时限

其他

1

受理

①低保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便民窗口或直接在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线上平台提出,也可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
  ②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并填写《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
  ③《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填写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意见”一栏应有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签名及按印,“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意见”由供养义务人代表家庭授权签字。

①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社保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
  ②《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

12个工作日

村 、社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2

核对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确认,对申请人家庭发起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

《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3

初审调查

①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开展经济调查工作,根据系统财产核对报告,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做出初审意见。
  ②对于入户调查表等需要经办人员主动填写的表单,应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大救助系统、“浙里救”app等数字化手段实现线上操作,线下打印,做到内容真实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并与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保持一致,避免删改。
  ③调查人员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审批事项无关的资料。

《入户调查表》

4

公示

①初审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②公示有异议的,初审人员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公示表》

7天


5

审批

①审批人员自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区民政局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②对于不符合条件,需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应向申请人发送《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并由申请人本人签收。送达过程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参与,如申请人拒绝签收,可采用留置送达,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或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可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确认的邮寄地址,并保存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①《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审批表》
  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

3个工作日


6

低保调整及停发

需对当事人的低保金调整及停发时,应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送达《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事先告知书》或《最低生活保障停发事先告知书》,并给予当事人3日陈述申辩时间,3日满后再行送达《最低生活保障调整决定书》或《最低生活保停发决定书》,当事人签收后,再执行调整及停发决定。送达过程参照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程序。

①《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事先告知书》
  ②《最低生活保障停发事先告知书》
  ③《最低生活保障调整决定书》
  ④《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

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7

长期公示

①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制作固定宣传栏)对最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申请程序、本级及上级咨询投诉电话、当前辖区内特困户、低保户、低边户救助信息(公示的救助对象信息不能出现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在乡镇街道便民窗口或政务公开栏,一并做好辖区内困难对象的公示。
  ②要进一步做好在册困难对象救助证的发放及更新工作,确保救助证一年一审,注销后及时销毁。

公示照片

长期

长期公示照片应定期上报区民政局


附件2

上虞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操作规范

序号

事项名称

操作规范

产生材料

时限

其他

1

受理

①特困供养申请由本人通过社区、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②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并填写《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本人签署《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
  ③《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填写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意见”一栏应有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签名及按印,“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意见”由供养义务人代表家庭授权签字。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社保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
  ②《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
  ③《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

12个工作日

村 、社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2

核对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录入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确认,对申请人家庭发起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

《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3

初审调查

①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开展经济调查工作,根据系统财产核对报告,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做出初审意见。
  ②对于入户调查表等需要经办人员主动填写的表单,应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大救助系统、“浙里救”app等数字化手段实现线上操作,线下打印,做到内容真实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并与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保持一致,避免删改。
  ③调查人员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审批事项无关的资料。

《入户调查表》


4

公示

①初审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②公示有异议的,初审人员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办理公示表》

7天


5

审批

①审批人员自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特困供养对象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区民政局于下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③对于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需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应向申请人发送《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告知书》,并由申请人本人签收。送达过程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参与,如申请人拒绝签收,可采用留置送达,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或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可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确认的邮寄地址,并保存送达回证。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审批表》
  ②《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告知书》

3个工作日


6

终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终止当事人的救助供养时,应事先告知当事人或社区、村(居委)或其亲属,送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停发事先告知书》,并给予当事人3日陈述申辩时间,3日满后送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停发决定书》,并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送达过程参照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告知程序)。

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停发事先告知书》
  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停发决定书》

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7

长期公示

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制作固定宣传栏)对最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申请程序、本级及上级咨询投诉电话、当前辖区内特困户、低保户、低边户救助信息(公示的救助对象信息不能出现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在乡镇街道便民窗口或政务公开栏,一并做好辖区内困难对象的公示。

公示照片

长期

长期公示照片应定期上报区民政局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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