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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46325725/2022-79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便民服务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 | 公开日期: | 2022-12-05 14: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招监〔2022〕1号 |
统一编号: | DSYD02-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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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意见(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投诉监督主体 (一)区招投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牵头负责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及内容由区监督办以书面形式转呈相关部门办理或联合查处。 (二)对案情复杂、涉及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投诉案件,移交公安或纪委处理。 (三)镇街及部门自行发包工程项目的投诉,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处理。 二、理顺投诉受理渠道 (四)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对于涉及的各类投诉,区监督办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 1.属于异议的,告知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由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受理投诉的应及时开展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4.投诉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5.对上级机关(部门)或其他部门批转或督办但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投诉,并对事实基本清楚,线索真实有效的,参照投诉办法处理。 (七)建立健全投诉的登记、办理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上级部门批示交办的投诉,区监督办应当予以记录、登记和建档。 三、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行为 (八)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合法证明材料; 对本意见第(五)项规定事项的投诉,投诉书还应包括向招标人事先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及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情况。 (九)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 3.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本意见第(八)项规定提交的; 4.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未事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6.超过投诉时效的; 7.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一)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应当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招标投标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造成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属执法对象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属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部门应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虞招监【2019】4号)文件废止。 附件一: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受理登记表 附件二: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延长调查申请表 附件一: 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受理登记表 投诉方式: 投诉时间: 年 月 日
附:投诉记录或者投诉材料 附件二: 上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延长调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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