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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38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26 10:2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26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区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由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二、储备粮管理职责和要求

(一)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四)根据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区政府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并根据本地粮食、食用油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协调,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六)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按轮换实际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农发行上虞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八)绍兴市上虞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收储公司)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不得从事与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三、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和轮换

(一)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按省政府下达计划执行,分品种规模及数量,由区发改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粮食生产和消费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并报送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在收到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然后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上虞支行联合下达给区粮食收储公司;区粮食收储公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生产、收获年度起计算)早籼谷3年、晚粳谷2年,食用油1年。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确保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四)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总规模的70%。

(五)区级储备粮补库粮源主要是区内粮食订单收购,如订单收购数量不足时,可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收购、采购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如遇灾害性气候等影响,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适当放宽补库的储备粮质量,作为临时补充。

(六)区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采购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区发改局。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七)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八)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

四、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区粮食收储公司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分品种分仓储存。

(二)区粮食收储公司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保证生产安全;

4.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广使用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富氮气调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5.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6.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仓储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2.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质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3.采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或者挤占、挪用、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

4.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债务清偿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指定用途;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区粮食收储公司自行承担。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区级储备粮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委托代储。选择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区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委托时,应与代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储合同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备案。

(六)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仓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事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的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五、成品粮储备

(一)储备成品粮规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储备成品粮品种为晚粳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将少量储备成品粮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代储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四)代储企业在落实储备成品粮库存的同时,应当按规定保持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合理商业库存。

(五)成品粮承储要求:

1.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加强人防、物防、机防“三防”体系建设。

2.用于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成品粮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干燥、卫生、整洁、无污染。

3.应当采用低温、准低温等绿色保鲜、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优良、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4.储备成品粮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每仓(货位)须悬挂货位卡标明仓(货位)号、粮权、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

5.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出入库和库存实物台账,并按规定报送。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统计制度规定如实统计上报。

6.储备成品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粮食运输有关规定。

7.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和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六)采购的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指标符合粮食质量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储备成品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

(八)区粮食收储公司自行保管的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轮换,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及早提出轮换方案,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区粮食收储公司组织实施。 

(九)代储企业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代储企业在保证库存数量、质量的前提下,结合粮食加工、批发经营等业务自行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一)区发改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2.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市粮食物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四)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方案,并指导区粮食收储公司具体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六)因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七、区级储备粮的资金

(一)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区财政局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按规定给予足额保障,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月度预拨、年终结算,并进行绩效评价。

(三)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农发行上虞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其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

(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粮食收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区粮食收储公司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予以纠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区审计局依照审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粮食收储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

(四)对区粮食收储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违反委托代储合同约定义务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发改局等部门举报。

(六)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未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未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3.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区级储备粮贷款资金;

4.接到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5.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区级储备粮管理职责的行为。

九、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如因上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调整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上虞支行承担。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原《上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09〕292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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