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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29/2022-742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5-12 15:40
发布单位: 区发改局 有效性:

(H5、图文)关于《绍兴市上虞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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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管理,加强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我局根据《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绍市发改能通〔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二、制定过程

  2022年4月上旬,区发改局牵头起草《绍兴市上虞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2日,区府办组织杭州湾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曹娥江经开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统计局、投资促进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小越街道办事处、崧厦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召开《工作导则》意见征求会,区发改局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对工作导则作了修改完善,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招商项目节能预评估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相关单位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源头洽谈过程中的节能预评估工作,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原则上不得引入达不到能效准入条件的省定八大高耗能项目。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新建项目。

  (二)把握项目用能保障原则

  对省重大产业、省重点建设、“五个一批”、强链补链、上市募投、重大外资、特别优质(增加值率高、亩均税收高)等项目的用能指标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对能效先进(能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出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三)严格项目能效准入标准

  1.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应不高于区“十四五”控制目标(0.45吨标准煤/万元)。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45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审慎考虑。如确属当地必要的项目,要对标《浙江省产业能效指南(2021年版)》中的先进值,并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鼓励建设单位建设光伏设施等进行可再生能源抵扣。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定“十四五”控制目标(0.52吨标准煤/万元)的,还须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

  3.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浙江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均尚未列入的高耗能行业项目,须由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中专家审核后确认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否则不予准入。

  (四)规范项目节能评估流程

  贯彻落实《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规范节能审查权限,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节能审查:

  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所在地“区域能评”机制的(详见附件),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开展节能审查,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并按月将项目情况报区发改局;不在区域能评范围内或不符合“区域能评”备案条件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初审意见,提出用能(煤)指标使用意见,经属地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发改局。

  2.组织预审。区发改局对项目的行业类别、能耗水平、用能(煤)指标来源等进行预审,对用能(煤)平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提供用能(煤)指标来源的不予评审。

  3.组织评审。由区发改局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4.出具批复。符合要求的项目,新增用能5000吨标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以下的,由区发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由区发改局上报市发改委复审,审核通过的,由市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新增用能50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需先经省发改委审核确认。

  (五)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有条件规划建设屋顶光伏的项目,可配套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利用厂房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光伏发电折算能耗可以抵扣项目新增能耗。

  (六)加强项目计量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能源消费数据采集设备,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适时将能源消费数据上传到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单位建设能源管控中心。

  (七)加强常态化用能指导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留痕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应责令限期治理。

  (八)加强项目节能验收管理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须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报备;承诺备案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夏光杰  能源监测大队大队长

  联系电话:8212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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