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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29/2022-742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公开日期: | 2022-05-12 15: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发改能〔2022〕35号 |
统一编号: | DSYD02-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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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绍市发改能通〔2021〕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管理,有效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整体能效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工作目标 在符合我区城市发展定位的前提下,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准入,确保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增长。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招商项目节能预评估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相关单位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源头洽谈过程中的节能预评估工作,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原则上不得引入达不到能效准入条件的省定八大高耗能项目,具体包括传统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新建项目。 (二)把握项目用能保障原则 对省重大产业、省重点建设、“五个一批”、强链补链、上市募投、重大外资、特别优质(增加值率高、亩均税收高)等项目的用能指标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对能效先进(能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出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三)严格项目能效准入标准 1.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应不高于区“十四五”控制目标(0.45吨标准煤/万元)。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45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审慎考虑。如确属当地必要的项目,要对标《浙江省产业能效指南(2021年版)》中的先进值,并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鼓励建设单位建设光伏设施等进行可再生能源抵扣。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定“十四五”控制目标(0.52吨标准煤/万元)的,还须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 3.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浙江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均尚未列入的高耗能行业项目,须由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中专家审核后确认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否则不予准入。 (四)规范项目节能评估流程 贯彻落实《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规范节能审查权限,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节能审查: 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所在地“区域能评”机制的(详见附件),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开展节能审查,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并按月将项目情况报区发改局;不在区域能评范围内或不符合“区域能评”备案条件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初审意见,提出用能(煤)指标使用意见,经属地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发改局。 2.组织预审。区发改局对项目的行业类别、能耗水平、用能(煤)指标来源等进行预审,对用能(煤)平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提供用能(煤)指标来源的不予评审。 3.组织评审。由区发改局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4.出具批复。符合要求的项目,新增用能5000吨标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以下的,由区发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由区发改局上报市发改委复审,审核通过的,由市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新增用能50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需先经省发改委审核确认。 (五)鼓励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有条件规划建设屋顶光伏的项目,可配套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利用厂房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光伏发电折算能耗可以抵扣项目新增能耗。 (六)加强项目计量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能源消费数据采集设备,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适时将能源消费数据上传到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单位建设能源管控中心。 (七)加强常态化用能指导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留痕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应责令限期治理。 (八)加强项目节能验收管理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须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报备;承诺备案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 本导则由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2年5月10日起试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区级政策调整的,本导则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上虞区“区域能评”施行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上虞区“区域能评”施行情况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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