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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93/2022-743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17 17:49 | |
发布单位: | 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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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税务局和区发改局等四部门于2018年6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上虞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试行)》(虞建〔2018〕60号),该通知试行已有三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需要优化完善的地方,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建设部、发改委、人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4、浙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浙建〔2020〕15号) 5、区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上虞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试行)》(虞建〔2018〕60号) 三、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我局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初稿(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9月1日-9月7日,通过OA系统向全区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收集到1条意见,根据意见作了修改完善。2021年9月17日,我局组织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召开意见征询会。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形成《通知》(代拟稿)。2021年9月23日至9月30日进行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0条意见。《通知》已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对《通知》几个主要修改条款的说明 1、备案的时效性。将原《试行通知》中“一年一检”调整为“长期有效”。 2、从业管理的规范性。一是在《通知》中新增《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三个示范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服务合同签订。二是根据省建设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浙建〔2020〕15号),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新增两点要求:1、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2、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俞麒麒 联系电话:82506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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