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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593/2022-743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5-17 17:49
发布单位: 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税务局和区发改局等四部门于20186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上虞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试行)》(虞建201860),该通知试行已有三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需要优化完善的地方,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建设部、发改委、人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4、浙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浙建〔202015

5、区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上虞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试行)》(虞建201860

三、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局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初稿以下简称《通知》)。202191-97日,通过OA系统向全区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收集到1条意见根据意见作了修改完善2021917日,局组织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召开意见征询会。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形成《通知》(代拟稿)。2021923日至930日进行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0条意见。通知》已开展合法性审查。

通知几个主要修改条款的说明

1、备案的时效性。将原《试行通知》中“一年一检”调整为“长期有效”。

2、从业管理的规范性。一是在《通知》中新增《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三个示范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服务合同签订二是根据省建设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浙建〔20201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新增两点要求:1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2、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俞麒麒

联系电话:825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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