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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93/2022-755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28 17:2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虞建〔2022〕11号 |
统一编号: | DSYD16-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虞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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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备案对象 经依法设立,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下同。 完成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我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获得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资格,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我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备案时间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电子密钥。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3、备案时效 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长期有效,执行之日前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期满后办理时效变更。 4、提交材料 (1)企业(公司)备案 ①备案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④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不少于3人) ⑤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或者机构出具的从业证明材料原件 ⑥其他 分支机构应提供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备案证明及同意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加盟机构应提供授权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备案证明和与加盟机构签订的加盟合同; 互联网机构应提供机构网站在通信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个体工商户备案 ①备案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④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明(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⑤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或者机构出具的从业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备案资料通过“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扫描上传。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符合备案资格要求并通过备案审核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属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同时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服务证》,严禁无《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服务证》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规范从业管理 (一)实行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在交易过程中坚持公开、 分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①营业执照及备案证书 ②服务项目、内容 ③业务流程 ④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⑤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绍兴市上虞区存量(二手)房买卖意向合同、《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⑥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⑦行业监督投诉电话:0575-82184233 ⑧扫黑除恶监督电话:0575-82209585 (二)规范合同签订 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经纪服务(承购、出售、意向、租赁)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②房屋买卖合同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源,必须由经纪机构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贷款银行凭备案合同受理存量房贷款业务。 ③房屋租赁合同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形成的租赁关系,要求统一使用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三)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业务记录、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资料装订存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有关要求 1、区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区从事代理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应在我区注册设立分公司并备案。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同时具备1名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 3、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除按本通知第二条公示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4、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5、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其他 1、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④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⑧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加大监督检查 加强行业管理,区建设局将会同区市场监督局、税务局、发改局、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房地产经纪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采取责令改正、取消网签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纪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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