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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44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5-24 16:28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浙政办发〔2021〕59号文件发布后,区建设局于2022年1月份启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及时对接市局实施意见起草情况,多次调研保障需求和项目计划。起草过程中,我局参照周边市、县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2022年3月25日,就《实施意见》向我区37个区级相关部门、管委会和乡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六部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根据市级要求,“十四五”期间我区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达到7200套。

(三)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对象、建设和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为全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要提供品质房源,有条件的可以拎包入住,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80%执行。二是明确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四)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明确我区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财政金融税费等支持政策。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防空地下室的工业项目中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准入管理。建设、发改、经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二是规范租住管理。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建设局负责统一做好指导工作,其他企业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规划条件书或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以及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并附记上述内容。

(六)组织实施。成立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发改、财政、经信、人力社保、人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电力、水务、人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区委区政府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纳入对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吕建平    住房保障科科长

联系电话:8213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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