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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44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5-24 16: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47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1〕5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4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我区按照上级要求需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达到7200套。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为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形成“浙里安居”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全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房;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项目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80%的标准执行,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

(四)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或产城融合区中按相关标准改造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筹建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向公交、环卫、快递、物流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供应。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我区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5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新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制造业等行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财政金融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资金配套。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三)税费减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防空地下室的工业项目中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可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文化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

1.项目认定。建设、发改、经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取得认定书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2.项目管理。我区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国有企业要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3.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租住管理

1.运营管理。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建设局负责统一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产权单位建议实行线上申请、智能择房、专业化运营,支持运营管理能力强、信誉好、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他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资格管理。承租对象获得我区公租房保障或取得我区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年至少对承租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审核,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开展动态核验,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承租对象。

3.使用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应用数字化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不得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并附记上述内容。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区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扔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及全过程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发改、财政、经信、人力社保、人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电力、水务、人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强化督查考核。区政府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对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下发督查通报,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事关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需要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媒体单位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引导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逐步形成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建设局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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