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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64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7-21 09:13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图文)《关于明确我区“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做好“十四五”期间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和有偿使用费收缴标准核定工作。2021年11月,我区在全市率先完成“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同时也完成了“十三五”期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新一轮征收工作启动在即,根据《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4〕253号),明确规定废水基准价格为260元/吨·年(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基准价格均为1000元/吨·年,其中废水要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乘以行业系数。其中废水两项排污权指标比周边县市区明显高出很多,为进一步统筹三区融合,切实提升我区企业该有的市场竞争力,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迫在眉睫。

二、制定过程

调研了解全市范围内各区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情况,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整理汇总了详细的汇报材料,上报局党组。经局党组研究讨论基本同意收费标准意见。召开部门意见座谈会,邀请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与会部门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收费标准方案。根据与会部门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上报区常委会,上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一致同意后提交上会。常委会通过后,起草了《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明确我区“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4000元,氨氮每年每吨4000元,二氧化硫每年每吨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1000元。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按重污染行业1.5、轻污染行业1.2系数执行,行业判定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较大(总金额100万以上)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次缴纳,首次缴款应补缴2021年有偿使用费且不得低于“十四五”期间应缴总额的40%。

(三)“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税务局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叶静静

联系电话:8207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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