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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2-764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7-21 09:0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虞政办发〔2022〕63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2-0009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区“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8〕84号)和《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5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区“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4000元,氨氮每年每吨4000元,二氧化硫每年每吨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1000元。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按重污染行业1.5、轻污染行业1.2系数执行,行业判定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较大(总金额100万以上)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次缴纳,首次缴款应补缴2021年有偿使用费且不得低于“十四五”期间应缴总额的40%。

三、“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税务局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上级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区“十四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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